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呂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建榮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6月22日止累計200,297元正未給付,其中191,749元為本
金;7,75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呂建榮於民國110年01月08日向
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08日起至民國
113年0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累計132,852元正未給付,其中
127,928元為本金;4,22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3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749元 呂建榮 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7928元 呂建榮 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