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126號
KSDV,111,司促,12126,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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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葉哲孝

葉言志

曾雅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肆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哲孝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葉言志、曾雅
諄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0筆,共計新臺幣605,60
6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
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
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
務人葉哲孝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
本金新臺幣523,431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葉言志曾雅諄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
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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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