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周偉城
周樹海
陳女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林芥宇律師
被 告 黃千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550號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 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強盜、恐嚇取財之事實,業經原告向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09年度偵字第215 50號案件偵查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 均在檢察官偵查中,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