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96號
KSDV,110,司執消債清,196,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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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6號
聲請人即債 黃淨晞(原名:黃詩盈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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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林澂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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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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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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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李漢軒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苑冠洋
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郵局存款80元、中 國信託銀行存款541元、高雄銀行存款1,063元,有債務人陳 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為債 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郵局存款80元、中國信 託銀行存款541元、高雄銀行存款1,063元,金額太低無變價 實益,故不予變價;另債務人曾於110年5月6日將三商美邦 保單(保單解約金6,043元)、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6 ,269元)變更要保人為其母余麗華及於同日對新光人壽保單 借款3萬元(含利息共30,046元),合計共42,358元,債務 人已將等值金額42,358元解繳至本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 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 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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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