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蔡宜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
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58萬7,960元,業經本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裁定
核定在案,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行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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