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95號
KSDV,109,訴,995,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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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秀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惠真袁楚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8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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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