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418號
KSDV,109,訴,1418,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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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純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振義佳美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9日第一審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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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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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