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56號
KSDV,109,建,56,2022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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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張賜
訴訟代理人 李登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順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院第一審判決判命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建順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202,700 元,而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請求被上訴
人即被告黃建順及蔡彗嵐應連帶給付500,300元(計算式:202,7
00 +120,000 +33,000+26,000+118,600 =500,300 ),是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500,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扣除
已繳裁判費5,625 元,尚應補繳2,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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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