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62號
KSDM,111,訴,262,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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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利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王心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24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 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間, 在高雄市壽山動物園旁停車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購入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其中甲基 -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8.46公克;4-甲基 甲基卡西酮部分,因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 )及附表編號4所示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共計8.266公克) ,而非法持有之。後警方於110年10月26日晚間6時許執行網 路巡邏,發現通訊軟體TikTok(下稱抖音)暱稱「澤」之帳 號,公開發布「南部(營圖示)」等語作為販賣毒品隱喻訊息 ,員警遂喬裝為買家了解,經暱稱「澤」之人表示以微信通 訊軟體(下稱微信)連繫後,員警進而與微信暱稱「(男性 圖示)」(ID:koko18667)、暱稱「歐圓」(ID:wxid_4m7itf h2op5g12)等帳號使用者聯繫,談妥以新臺幣(下同)共計4 000元之價格購買毒品咖啡包10包,並約定交易之時、地後 ,「歐圓」再向丙○○表示有生意可以作、毒品交易之量、價 與交易地點等情,丙○○即與「歐圓」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28日晚間 9時53分許,攜帶毒品前往高雄市○○區○○街00號前,與喬裝 買家之員警交易,員警於該處先進入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丙○○再將附表編號2所示含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之其中10



包交予員警,並向員警收取4000元毒品價金,其後丙○○在高 雄市三民區合江街63巷口欲讓員警下車時,經員警表明身分 當場查獲而未遂,且扣得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咖啡包、愷 他命,及附表編號5所示供被告與暱稱「歐圓」聯繫本案共 同販毒事宜之IPHONE手機1支,遂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丙○○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 引用下列各項屬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見 院卷第52頁),且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情形 ,依前開規定認得作為本案證據。
二、事實認定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見警卷第3 至9 頁;偵卷第23至25頁;院卷第89頁), 並經證人即員警何柏林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卷第69至70 頁),復有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110 年10月28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 出所(網路巡查) 對話譯文表、現場交易譯文、帳號「澤 」、「歐圓」、「koko18667 」之抖音、微信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現場照片、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110 年10月29日職務 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 年1 月18日刑鑑字第11 10002312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 年1 月20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123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30至35、41至80頁;偵卷第129至135 頁),並有 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物扣案足參,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 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 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 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 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 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就本案情節而論,被告與交易相對人即喬裝買家之員警間, 並無近親等特殊情誼,依常情研判,倘非有利可圖,諒其當 無甘冒觸犯重罪風險,同以販入毒品即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 咖啡包其中10包之純度、價格,甚至低於原價或無償轉讓毒



品予交易相對人之可能,況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每販賣1包 毒品咖啡包可獲得200元之價差等情明確(見偵卷第37頁) ,故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主觀上有從中牟利之意圖,應堪認 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 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 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 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 其必要性存在,又於此情形,因毒品購買者為辦案佯稱購買 ,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 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 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44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攜帶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之其中10包前往上址,欲與員警交易, 顯見其自始即具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主觀犯意,且客觀上已 著手販賣毒品犯行,惟因警員原即無與被告進行毒品交易之 真意,後續與被告進行毒品交易事宜僅為求人贓俱獲,伺機 逮捕,雙方實際上未能真正完成交易行為,揆諸前開說明, 被告所為應僅構成販賣未遂。
 ㈡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 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 又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 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查被告著手販賣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之其中10包,含有2種以上之 第三級毒品成分,已認定如前,而該等成分業經摻雜、調合 而置於同一包裝內販售,自屬上述規定所稱混合2種以上之 毒品,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㈢另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第三級毒品,不 得非法販賣,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查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 分,且純質淨重達合計5公克以上,有前開鑑定書在卷可參 ,是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已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無訛 。
 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



遂罪。此外,刑法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 在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是自然意 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 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內容、所侵害法益與行 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參照)。則被告同時購 入而持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咖啡包、愷 他命,並就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咖啡包其中10包著手販 賣而未遂,應認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而可評價為法律概 念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法定刑較重之販賣第三 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斷。
 ㈤再者,被告與暱稱「歐圓」等人就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有事實欄所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3年度少 訴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另因殺人未遂案 件,經該院以102年度少訴字第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緩刑5 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02年度少上訴字第5號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 3年,並諭知緩刑5年。後前開緩刑經撤銷,前開兩案接續執 行,於107年7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 9年3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節 ,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假釋付保護管束之裁定在卷為憑( 見院卷第57、59頁),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訛(見 院卷第47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又被告前開刑之執行 完畢,距今未滿3年,尚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 規定「少年受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後,視為未曾受該宣告」之 適用。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成立累犯。然本院審酌被告係於少年 觸犯各該前案,與本案之犯罪行為時均已相隔多年,尚難認 有短時間內一再犯罪之特別惡性,爰裁量不予加重本刑,惟 就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情形,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 行為人之品行」規定,於量刑時加以審酌,併予敘明。 ⒊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



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犯行,已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前述,經核符合前開規定 ,自應依法減輕其刑。
⒋另被告雖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行為, 惟未生既遂結果而屬未遂階段,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⒌此外,辯護人雖以:被告因為疫情關係,經濟拮据而誤犯下 本案犯行,且其小孩剛出生,家中尚有重症之奶奶需要照顧 ,而本件犯行為尚屬未遂,亦沒有取得其餘報酬,請依刑法 第59條酌減被告之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必 被告犯罪情狀確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 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始有其適用。本院 衡酌被告正值青壯,具有相當謀生能力;又其所販賣毒品具 有一定成癮性,非但戕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甚鉅,更常使施用 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亦對社會秩序造成嚴 重影響,此為社會大眾所周知,惟被告仍不顧施用者可能面 臨之困境,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予他人 ,是依本案被告犯罪之情狀,尚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 項、刑法第25條第2 項等規定減輕其刑後,宣告法定 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 適用。是辯護人上開所請,尚難准許。
 ⒍另被告就本案犯行,有前揭刑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刑法 第70條、第71條規定,應依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努力獲取所需,為 圖一己私利而著手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藉 以牟利,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 又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 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殊值非難;惟所幸本案尚未將 前揭毒品實際販出流入市面,並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 有悔悟之意,再參酌其販賣未遂之交易數額、持有毒品之數 量,兼衡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 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85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
㈧至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因被告前經判刑確 定,甫於109年3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等節,已如前述,是本案與刑法第74條第2款所定緩 刑之要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所不符,故被告及辯護人此部分所請於法未合,尚



難准許。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附表編號5 所示手機1 支,係被告所有供與暱稱「歐圓 」之人聯繫本案共同販毒事宜,業據其於審理中供承無訛( 見院卷第48頁),自屬供其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未 遂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隨 同於本案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成分,且純質淨重達合計5公克以上,有前開鑑定書在卷可 參,屬本案遭查獲之違禁物性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 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包(均為彩色包裝;均含包裝袋) 16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微量」係指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下同) 2.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此16包毒品咖啡包所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8公克。 2 毒品咖包(均為橘色包裝;均含包裝袋) 31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2.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此31包毒品咖啡包所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3公克。 3 毒品咖包(均為白色包裝;均含包裝袋) 22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 2.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此22包毒品咖啡包所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5公克。 (以上見偵卷第129、130頁鑑定書) 4 愷他命 包(均含包裝袋) 10包 1.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266公克。 3.驗餘淨重合計約9.56公克。 (見偵卷第133至135頁鑑定書) 5 IPHONE手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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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