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家敏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家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家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年6月確定 ,並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 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434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