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22號
KSDM,111,聲,1122,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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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安順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安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安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5年8月確 定,並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 1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312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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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