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105號
KSDM,111,聲,1105,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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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劉晉華



具 保 人 吳俊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1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劉晉華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 具保人吳俊賢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法院 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638號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 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 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 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 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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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