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081號
KSDM,111,聲,108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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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陳博清


具 保 人 陳易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
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易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博清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陳易承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 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 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 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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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