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130號
KSDM,111,簡,2130,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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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仁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22
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39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天○○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被詐欺集團持以 作為犯罪工具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4年間某日,向不知情之友人蔡逸翔(所涉幫助詐欺取 財罪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 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稱欲接受友人匯款需借用金融帳 戶使用云云,蔡逸翔遂於104年4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五 甲二路蔡逸翔住處(起訴書誤載為三民區大順路上樹德家商 附近,應予更正),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五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天○○,再由天○○於104年4月間 某日,將本案帳戶提款卡,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上某速食 店內轉交予吳仁貴(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937號判決判有罪確定),天○○因此獲得新臺幣 (下同)2,000元之報酬。吳仁貴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後, 再於不詳時地,將之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BOSS」 之成年人,由「BOSS」交付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該集團內不詳成員在不 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劉峻宏、陳憶秀、鍾天 君、蔡孟雅、李靜婷(起訴書誤載為李雯婷,應予更正)、周 映榕、吳蕓安、楊淑燕黃依婷等人所申請之露天拍賣網站 帳號,作為刊登販售商品之不實訊息使用後(無證據證明天 ○○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集團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訊



息),再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向附表所示戌○○申○○壬○○ 、乙○○、巳○○、丙○○、未○○卯○○亥○○、孔令雯、辛○○、羅 馨雨、李益銘、癸○○、宇○○、寅○○、余立中、酉○○午○○、林慶 泓、子○○辰○○丑○○鍾佳諺、地○○等人(下合稱戌○○等 25人)行騙,致戌○○等25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再由該集團內不詳 成員持本案帳戶提款卡前往提領款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天○○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35至37頁,本院卷第165頁),並經 證人吳仁貴蔡逸翔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吳雨倩、劉峻宏 、陳憶秀、鍾天君、蔡孟雅、李雯婷、周映榕、吳蕓安、楊 淑燕黃依婷,以及證人戌○○等25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 警卷第10至25、59至76、79至82、85至88、140至142、145 至152、160至165、173至178、185至191、200至205、214至 219、227至231、240至244、252至256、262至263、268至27 0、276至278、282至284、289至291、294至296、301至303 、306至308、313至315、319至320、327至328、333至335、 342至344、352至354、360至361、367至368、373至375、38 3至384、388至389、395至396、408至410、414至415、421 至422、431至432、437至439頁,偵卷第19至20、125至129 頁),且有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 網站帳號基本資料、匯款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見警卷第9 0至94、153、166、179、192、206、220、232、245、257、 266、274、279、287、292、297、304、311、317、321、33 0、339、345、355、362、369、376、386、390、397、411 、416、424、433、440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基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另被告本案行為時點為「104年4月間某日」, 依當時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被告本案犯行非屬洗錢防制法第 3條之犯罪,而無洗錢防制法之適用,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 要,併此敘明。被告以一行為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詐取證人戌○○等25人之財物,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 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幫助 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本案係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幫 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利用人頭帳戶 為犯罪工具遂行詐欺犯行之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 竟仍輕率提供其友人所申辦之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容任詐 欺集團以之作為詐騙他人之犯罪工具,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且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 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較正犯輕微,兼衡被 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其自述之智識 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警卷第38頁)、素行(詳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揭條文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 月1日施行,第2條第2項本身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且第2條第2項既已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故於新法施行後之沒收問題,應一律 依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逕行適用裁判時有關刑法或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雖自證人吳仁 貴處取得12,000元,然其將其中10,000元交付給證人蔡逸翔 ,僅取得餘款2,000元作為報酬一節,經被告陳述在卷(見 本院卷第165頁),在卷內無確切事證證明被告除其自承之 上開所得外,尚有獲得其他報酬情形下,依罪疑有利被告原 則,應認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此部分所 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被害人/ 告訴人 拍賣帳號申請人 拍賣帳號 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 詐欺方式 1 104年5月4日(起訴書誤載為5日,應予更正)22時58分許 告訴人戌○○ 劉峻宏 cjp00000000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戌○○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 104年5月4日15時30分許 告訴人申○○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申○○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3 104年5月5日9時53分許 告訴人壬○○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壬○○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4 104年5月5日9時20分許 被害人乙○○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乙○○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5 104年5月5日12時56分許 被害人 巳○○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巳○○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6 104年5月4日10時許 告訴人丙○○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丙○○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7 104年5月5日10時38分許 告訴人未○○ 5,299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國際牌製麵包機1台等訊息,致未○○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8 104年5月4日16時21分許 告訴人卯○○ 陳憶秀 as0000000 2,6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關立固營養保健食品等訊息,致卯○○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9 104年5月5日13時許 被害人亥○○ 9,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關立固營養保健食品等訊息,致亥○○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0 104年5月5日14時27分許 告訴人甲○○ 2,45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膠原蛋白粉1組等訊息,致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1 104年5月4日 告訴人辛○○ 鍾天君 a0000000 2,76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嬰兒奶粉等訊息,致辛○○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2 104年5月4日14時33分許 告訴人宙○○ 3,51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惠兒寶豐力富金色幼兒成長奶粉等訊息,致宙○○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3 104年5月3日20時1分許 被害人己○○ 蔡孟雅 sugie741 3,3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拍立得底片200張等訊息,致己○○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4 104年5月5日14時32分許 告訴人癸○○ 1,72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拍立得底片100張等訊息,致癸○○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5 104年5月4日13時44分許 告訴人宇○○ 3,3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拍立得底片 200張等訊息,致宇○○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6 104年5月4日 告訴人寅○○ 1,72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拍立得底片100張等訊息,致寅○○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7 104年5月4日23時許 告訴人丁○○ 李靜婷 bluerock_ny 3,4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日空版SHF復仇聯盟2奧創世紀鋼鐵人MK43馬克43共2件等訊息,致丁○○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8 104年5月3日22時許 告訴人酉○○ 5,0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日空版SHF(馬克43)2組、白鬍子、紀念碑等訊息,致酉○○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19 104年5月5日16時27分許 告訴人午○○ 3,78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日空版姬路城戰國武將姬1件訊息,致午○○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0 104年5月5日12時49分許 被害人庚○○ 周映榕 coral555111 4,4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日本岩谷戶外露營卡式爐2台等訊息,致庚○○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1 104年5月5日10時許 告訴人子○○ 2,3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日本岩谷戶外露營卡式爐1台等訊息,致子○○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2 104年5月3日 告訴人辰○○ 3,20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日本岩谷戶外露營卡式爐1台等訊息,致辰○○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3 104年5月4日13時56分許 告訴人丑○○ 吳蕓安 she8234 2,03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復仇聯盟奥創紀元耳機塞1組等訊息,致丑○○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4 104年5月4日20時20分許 告訴人鍾佳諺淑燕 Lv1421 1,57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GSC黏土人MOREM泳裝替換身體5+1隱藏版等訊息,致鍾佳諺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25 104年5月5日16時30分許 告訴人地○○ 黃依婷 jakly801019 2,160元 、240元 詐欺集團成員以左列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有意以左列款項出售3包貓飼料等訊息,致地○○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左列款項至本案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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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