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黃柏彰
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
第9362號、94年度偵字第15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黃柏彰、癸○○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C○○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黃柏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癸○○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全球通儲卡叁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三百元)捌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五百元)壹張、行動電話手機玖支、門號卡片拾叁張、記事本伍本、變造之「江棟樑」及「A○○」國民身分證上之C○○、黃柏彰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C○○綽號「強仔」、黃柏彰綽號「阿水」、癸○○綽號「 阿峰」與年約二十五、六歲綽號「少年仔」、年約三十幾歲 綽號「劉仔」(亦即綽號「阿忠」)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 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人之物交付為常業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 、四、五月間起先後受僱於綽號「少年仔」、「劉仔」等成 年男子為車手(即至各金融機構領取詐騙所得之人),而與 之共組詐欺集團,先由綽號「少年仔」、「劉仔」等人依報 紙上出賣存摺之廣告,或自行、或囑由C○○、癸○○與出 售存摺之人聯絡後交易,以每本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 新台幣(下同)五至六千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 不詳姓名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 ,並由「少年仔」、「劉仔」等人以不詳方式取得壬○○、 邱俊霖、朱軒弘、天○○、卯○○、子○○、申○○、戊○ ○、邱雲明、尤丹利、未○○、莊惠如、王攀傑、巳○○、 林達經、江瑞琪、辰○○、午○○、亥○○、寅○○、王仁 宇、張淑愉、巳○○、林美翠、王慈薇等人向亞太固網寬頻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市內電話,供為向被害人詐騙錢之 用。嗣「少年仔」、「劉仔」等詐騙集團成員即以上開人頭 申設之電話,向被害人酉○○、丙○○、辛○○、地○○、 宙○○、玄○○、丁○○、B○○、己○○○、戌○○、庚 ○○、黃○○等人(以下簡稱己○○○等人)佯稱中獎,惟
須參加為會員,匯入相當款項始得領取獎金,致多數被害人 等因而陷於錯誤,將現金匯入指定之前揭購得之帳戶內,旋 將所匯入前開帳戶之款項提領一空,致被害人等追償無著。 C○○、黃柏彰旋陸續自九十四年四月初起,癸○○則自九 十四年五月六日起,由「劉仔」提供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 陸續依指示持上開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至 臺中縣、市各金融機構或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再交付 「劉仔」收受牟利,並取得所提領金額百分之一之代價,且 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C○○及黃柏彰又為掩護身分,並 分別與綽號「劉仔」者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C○○及黃柏彰於九十四年四月間某日,在臺中縣大里市 ○○○○道路下某處,提供自己照片予「劉仔」,而後由「 劉仔」以將C○○照片貼上「江棟樑」之國民身分證,將黃 柏彰照片貼上「A○○」之國民身分證之方式,變造二張國 民身分證(江棟樑及A○○之國民身分證來源不明),交付 C○○及黃柏彰持有,供掩護身分不時之需,足生損害於江 棟樑、A○○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姓。嗣 於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C○○以其妻劉美 齡所有之車牌號碼四二三九-KZ自小客車載同黃柏彰及癸 ○○一起至台中縣清水鎮○○路與鎮南街口,由癸○○下車 前往設於台中縣清水鎮○○路二四一號前之華南商銀之自動 櫃員機提領贓款五萬元後,為警當場查獲,並在C○○所駕 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存摺二十九本、印章二十九顆、金融 卡二十九張、空袋十個、全球通儲卡三張、中華電信儲值卡 (三百元)八張(起訴書誤載為三張)、中華電信儲值卡( 五百元)一張、供與「劉仔」聯絡用之行動電話手機九支、 門號卡片十三張、歐玉寶及黃俊生印章二枚、變造之「江棟 樑」及「A○○」之國民身分證二張、記事本五本、亞太固 網寬頻施工收執聯二十五張、行動電話申請書九張、在車上 及C○○身上查扣C○○用以支付買受存摺之款項及提領之 贓款計十二萬二千五百七十七元、在癸○○身上查扣領得之 贓款五萬元及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 張。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C○○、黃柏彰、癸○○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酉○○、丙○○、辛○○、地○○、宙○○、玄 ○○、丁○○、B○○、己○○○、戌○○、庚○○、黃○ ○等人所指訴及證人壬○○、天○○、卯○○、子○○、申
○○、戊○○、未○○、巳○○、辰○○、午○○、亥○○ 、寅○○、張睿筑、甲○○(即江棟樑)、A○○、陳立誌 、范惠青、丑○○、黃嘉南、陳國安、宇○○、乙○○、D ○○、翁健平、張育仁等人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如 事實欄所載之物及員警職務報告、查扣物品照片、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匯款申請書、匯款單、東森寬頻電信市 內電話申裝╱異動表、申請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等在卷足 資佐證。而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 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 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 其旨趣尚屬一致,司法院著有釋字第一○九號解釋可參。又 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為共同正犯構成要件之一,所謂共同實施 ,雖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要必分擔實施一部分,始 得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例 參照)。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 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 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上訴人既於他人實 施恐嚇時,在旁助勢,攔阻被恐嚇人之去路,即已分擔實施 犯罪行為之一部,自係共同正犯,原判決以幫助犯論擬,非 無違誤(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被 告C○○於偵查中已供明其受僱收簿子及領錢,被告黃柏彰 及癸○○所負責之部分亦係收簿子、領錢等語,被告癸○○ 偵查中亦供述稱:「一個阿忠的與我碰面,起先叫我看報紙 幫忙找買簿子,我幫忙收購二、三個,當時是C○○與賣簿 子的通話,約時地交付」等語。徵諸被告C○○、黃柏彰、 癸○○等人既為詐欺集團收購存摺並且領取詐欺所得款項, 再參酌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所攜帶之資料等, 其等所為,顯非單純為幫助犯罪之行為,被告C○○、黃柏 彰、癸○○就所犯之常業詐欺犯行部分,與年約二十五、六 歲綽號「少年仔」、年約三十幾歲綽號「劉仔」(亦即綽號 「阿忠」)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間有犯意之 聯絡,行為之分擔,其等間均有合作之關係,實有分工關係 存在,經核應係屬犯罪構成要件內之行為,揆諸前揭司法院 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釋示之說明,應均成立正犯無疑。此外 ,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 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 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 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 五一○號判例參照)。被告C○○、黃柏彰、癸○○於本院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調查時,到庭供述稱如下:「(法官問 :你們三人這段期間是否有其他工作?)被告C○○答:我 有推銷販賣薰香燈、精油等,是在禮拜六、禮拜日做的,我 有薰香公司會員卡片的證件,可以證明我有販賣,是傳銷性 質的,因為當時媒體報導說精油會爆炸,所以收入很不好, 擔任車手期間只有販賣出去過一、二瓶的精油而已,一瓶約 二千多元,我可以從販賣一瓶抽得三、四百元,除此我並沒 有從事其他工作。被告黃柏彰答:我擔任車手期間並沒有從 事其他工作。被告癸○○答:我擔任車手期間並沒有從事其 他工作。」(見本院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訊問筆錄),足認 該段期間,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生活開銷均 係靠前開犯行之收入維生無疑,且被告C○○、黃柏彰、癸 ○○等三人前揭參加詐欺集團期間甚長,亦見被告C○○、 黃柏彰、癸○○等三人所為,並非偶而為之,其等犯行有一 定之分工及規模,所得亦甚鉅,顯然被告C○○、黃柏彰、 癸○○等三人均有恃該犯行所得維生,應係反覆以同種類行 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無訛。是揆諸前揭最高法 院判例說明,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前揭犯行 ,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 人所得金額已足供日常生活所需,顯具以此所得供應生活所 需之主觀意思,復有反覆實施犯行之客觀表徵,自均係以此 為業,益徵被告C○○、黃柏彰、癸○○等三人確有以此為 常業之犯意甚明。是綜據上述,足認被告C○○、黃柏彰、 癸○○等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事證至臻明確 ,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犯行均洵堪認定。二、核被告C○○、黃柏彰、癸○○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 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而按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當然有連 續性,其行竊多次,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常業犯本有連續 性,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二十二條復特列論罪之專 條,即應適用該專條處斷,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最高法院 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九二五號判例、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度台上 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併予敘明。再被告C○ ○、黃柏彰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被告 C○○、黃柏彰、癸○○就所犯之常業詐欺罪部分,與年約 二十五、六歲綽號「少年仔」、年約三十幾歲綽號「劉仔」 (亦即綽號「阿忠」)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等人 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C○○ 、黃柏彰就所犯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分別與「劉仔」間有 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C○○、黃 柏彰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
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 告C○○、黃柏彰、癸○○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均坦認罪愆,頗具悔意,然犯罪後 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酉○○、丙○○、辛○○、地○○、宙○ ○、玄○○、丁○○、B○○、己○○○、戌○○、庚○○ 、黃○○等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被告C○○、黃柏 彰、癸○○均年輕且身心健全,竟不思循正軌營生,圖牟暴 利,而為前開犯行,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助 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實不宜輕縱,以維社 會治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是本案扣案之全球通儲卡 三張、中華電信儲值卡(三百元)八張、中華電信儲值卡( 五百元)一張、供與「劉仔」聯絡用之行動電話手機九支、 門號卡片十三張、記事本五本、變造之「江棟樑」及「A○ ○」國民身分證上之C○○、黃柏彰照片各一張,為被告C ○○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人或共犯等人所有, 爰均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存摺二十 九本、印章二十九顆、金融卡二十九張、在被告癸○○身上 查扣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金融卡一張,雖 為被告C○○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但非屬被告等人或共犯 等人所有,爰不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之歐玉寶及 黃俊生印章二枚、空袋十個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被告C○ ○等人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亞太固網寬頻施工收執聯二 十五張、行動電話申請書九張亦非供犯罪直接所用之物,爰 亦均不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另在被告C○○身上查扣之十 二萬二千五百七十七元贓款、及在被告癸○○身上查扣領得 之贓款五萬元,則為被害人等所有,應予發還,均無從宣告 沒收,亦併予敘明。
三、至於公訴意旨認被告C○○、黃柏彰、癸○○前揭犯行,另 牽連觸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之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罪 ,而應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罪處斷。惟按掩 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 屬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洗錢」;並需依同法第 三條第一項規定,觸犯屬該法所稱「重大犯罪」者,始足成 立觸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或同法第九條第三 項之以犯洗錢之罪為常業罪。惟查本件被告C○○、黃柏彰 、癸○○係以詐欺集團之綽號「少年仔」、「劉仔」等人提 供之前揭人頭帳戶供前開詐欺集團使用,用供被害人等遭詐
欺時匯款帳戶提領贓款之用,經核其等擔任車手提領贓款之 後,並無進一步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行為,顯與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 「洗錢」定義不符,應無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 三項之洗錢罪責之餘地,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犯行部分,有牽連犯關係,屬裁 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一萬元)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存摺及印章:
編號 戶 名 金融機構 帳 號一 呂利敏 大里草湖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 潘春風 萬巒郵局 0000000000000000
0 陳立誌 古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0 羅倫仲 台南西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 廖榮信 斗六鎮北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葉振洋 高雄康莊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 朱佩真 埔里中心碑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 蔡合坤 斗六西平路郵局 000000000000000000 陳基財 土庫郵局 00000000000000000十 龐貴華 第一銀行大里分行 00000000000十一 許豐祥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00000000000十二 范惠青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00000000000十三 丑○○ 合作金庫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0000十四 龐貴華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0十五 范惠青 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00000000000十六 丑○○ 台灣企銀新莊分行 00000000000十七 黃俊生 彰化銀行大肚分行 00000000000000十八 蔡仲文 彰化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十九 許文正 臺中商銀田中分行 0000000000000十 黃嘉南 台中商銀國光分行 0000000000000一 龐貴華 第七商銀國光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陳國安 台灣銀行德芳分行 00000000000000 宇○○ 遠東商銀新莊富國 00000000000000 分行
二四 乙○○ 台北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0000000 吳維熊 第一商銀臺中分行 0000000000000 龐貴華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 D○○ 板信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0000 黃洽錠 萬泰銀行員林分行 00000000000000 宇○○ 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