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黃洪秀琴 (住所詳卷)
被 告 曹祐睿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7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4 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 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