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31號
KSDM,111,審金訴,31,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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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宗緯



蔡愷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1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五沒收部分說明㈢第一行關於被告蔡愷倫、被告紀宗緯,均更正依序為被告「紀宗緯」、被告「蔡愷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五沒收部分說明㈢第一 行關於被告蔡愷倫、被告紀宗緯,均更正依序為被告「紀宗 緯」、被告「蔡愷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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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