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源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3171號、111年度偵字第7971號、111年度偵字第10936號、1
11年度偵字第11090號、111年度偵字第11491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源偉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 並已預見將他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9月10日前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該詐騙集團某成員取得上開銀行帳 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劉明盈等 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帳戶,旋遭詐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1年6月11日死 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 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三、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070號、111年度偵字第13312號) 與起訴部分雖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然本件既經諭知不受 理,則上開併辦部分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之關係,是本件起訴 之效力即不及於該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 退由原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劉明盈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孫小琪」與告訴人認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上開帳戶 民國110年8月26日12時1分 20萬元 2 鍾閎鈞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涵涵」與告訴人認識,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轉帳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25日:13時59分 14時0分 10萬元 8萬元 3 林宜蓁 (告訴人) (原名 :洪莉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IG暱稱「taellie.0809」與告訴人認識,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轉帳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51分 15時52分 15時52分 10萬元 10萬元 20萬元 4 胡旻安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苡彤」與告訴人認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26日某時許 19萬元 5 郭展志 (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童童」與告訴人認識,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上開帳戶 110年8月24日某時許 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