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237號
KSDM,111,審金訴,237,2022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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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祐睿 (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9
81號、111年度偵字第1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黃韋銓鄭曉陽(前二人均由本院 另行審結)與被告曹祐睿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中旬起、同年3 月下旬起、同年3月底起,參加以「招財進寶」、「楊健升 」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 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分由被告曹祐睿擔任1號取款車手、同 案被告鄭曉陽擔任2號收水、同案被告黃韋銓擔任3號收水工 作。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 告訴人楊蕎安黃洪秀琴,以假檢警之方式詐欺渠等,致渠 等因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地交付財物。得 手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招財進寶」指示被告曹祐睿 與同案被告鄭曉陽黃韋銓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收取 贓款,再轉交予上手,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 得去向,被告曹祐睿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3000元報酬 。因認被告曹祐睿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曹祐睿於起訴後之111年6月4日死亡一節,有本院電 話紀錄查詢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見本院卷第 57至5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之手法 被害人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物品 被告收款或收水之時間、地點及財物 1 楊蕎安(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0日11時20分許,來電向楊蕎安謊稱係中央健保局人員、警察、檢察官等人,並向其佯稱涉嫌販毒洗錢案件需提領現金為由,致楊蕎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揭時地交付財物 於110年5月20日13時48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放置現金32000元及金飾一批在機車腳踏板處。 曹祐睿接獲指示於110年5月20日13時5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前,拿取現金32000元及金飾一批後交給鄭曉陽鄭曉陽於收取上開財物後,於高雄市鳳山區黃埔公園交給黃韋銓黃韋銓於收取上開財物後,北上至嘉義交給上手「楊健升」。 2 黃洪秀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20日12時許,來電向黃洪秀琴謊稱係警察等人,並向其佯稱涉嫌案件需提領現金做法院公證為由,致黃洪秀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揭時地交付財物 於110年5月20日16時35分許,至高雄市○○區○○街00號前花盆,放置現金93萬元。 曹祐睿接獲指示於110年5月20日16時42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街00號前花盆,拿取現金93萬元後交給鄭曉陽鄭曉陽於收取上開財物後,於高雄市鳳山區鳳山火車站附近交給黃韋銓黃韋銓於收取上開財物後,北上至嘉義交給上手「楊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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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