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112號
KSDM,111,審訴,112,202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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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賜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賜原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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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