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1年度,339號
KSDM,111,審交附民,339,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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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9號
原 告 徐麗珍

被 告 莊達駿

萬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瑞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7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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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