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01號
KSDM,111,單聲沒,101,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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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偉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
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木棍貳支及鋁棍參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偉庭前因涉犯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以告訴人撤回告訴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木棍2支、 鋁棍3支,為被告所有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洪偉庭前涉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66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木棍 2支、鋁棍3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傷害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頁),核與同案被告王威 翔、顏俊銘劉永順賴光遠戴慶宇等人供述相符(見警 卷第28、40、78至79、106至107、118頁),並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 警卷第13至17頁)。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 回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 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犯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是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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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