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
字第18779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2號、94年度偵字第1930、76
15、9649、10486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酉○○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如附表(九之二)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之客戶收執聯或扣抵聯,及同附表所示之偽造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上之「方冠武」等署押,暨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六)所示之物【附表(十三)編號一、五、六、七;附表(十四)編號五、、編號八所示之切結書、編號九⑧、編號十七①、②、⑬、⑮、⑲、㉑、㉒、㉕、㉚編號十八③、編號十九①、編號二十②、⑨、⑩之繳稅切結書、⑭、⑯、㉝、編號二十一⑫、⑰、編號二十二5、6、7、編號二十三①、③、⑧、㉒、㉕;附表十五編號十、十一;附表十六編號九等物除外】均沒收。
事 實
一、酉○○(1)【以下被告及被害人均在人名之後,各就其屬 性分別以不同之排序括弧編號標示,其編號以起訴書之記載 為準,俾方便閱覽者檢索之用】見指油壓按摩之護膚美容店 有利可圖,乃自民國八十七年三間起陸續於附表(一)所示 之地點,開設如附表(一)所示之指油壓按摩美容護膚店, 其間並陸續自八十八年三月間起,遴選及聘僱工作表現傑出 如附表(二)所示未○○(2)等十六名員工(即編號2至17 ),分別以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稱擔任各分 店之店長,負責管理及經營各該分店之所有業務;另自九十 年初起,僱請寅○○(18)擔任特別助理及司機,除負責接 送酉○○及為其處理雜務外,並提供以其個人名義所申請如 附表(三)所示之帳戶供酉○○(1)各店營業收入、支出 金錢之存、提款之用;又自九十年間起,僱用申○○(19) 擔任會計工作,負責銀行存、提款帳戶及各店雜支等有關總 務、會計業務之處理;並陸續僱請如附表(四)編號二十至
三百十九之員工,分別任職於如附表(四)所示之護膚店, 擔任如附表(五)所示如美容師、櫃檯、副理、組長、主任 、少爺等職務(另以其年資及能力再加以分級,以區隔薪資 標準),且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間領取如附表(六)、( 七)所示之薪資及奬金。由於護膚美容事業競爭激烈,上開 組織遂慢慢形成一以酉○○(1)為首,以開設指油壓按摩 之護膚美容店為掩飾,實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 基於常業詐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 、容留以營利為常業及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暨恐嚇取財、偽 造私文書、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妨害自由之 概括犯意聯絡之詐騙集團(由於犯罪手法過於繁細,酉○○ 對於部分犯罪之實施係基於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之犯罪故意為之)。該集團犯罪模式係先派員於臺中地 區張貼汽車小廣告(內容僅記載電話號碼,並無其他文字敘 述)、傳手機簡訊方式或在網路聊天室、利用報紙之分類廣 告刊登廣告及利用電話訪問等方式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即 附表八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法),俟不特定人打電話接洽後 ,即以指油壓按摩、膚護美容為名進行詐財,店內人員均有 預先之「內部訓練」課程,即客人一旦上門即由店內之美容 師及在場職員輪番上陣使用各種詐騙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 ,如詐騙無法得逞,即由在場之男職員輪番上陣使用恐嚇、 脅迫等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其具體之犯罪手法並包括: 以如附表(八)所示編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一、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等各種非法方式【其中編號一 至四僅是與被害人取得聯絡之管道與途徑;編號二十、二十 二至二十四均是單純簽訂一定書面文件之描述;編號二十五 至二十六則是事後服務之提供,均非犯罪之手段或方法。另 編號二十九之非法手段另整理如附表(九之一)所示】,或 以單一手法為之,或相互搭配運用,分別對附表(十)所示 之甲○○(1)等一千五百七十九人【不包括王志明(24 ) 、王裕澄(59)、白有田(81)、任天明(89)、江豐國( 120)、何泰錫(132)、李毅中(297)、林世佳(356 ) 、林旻穎(413)、林軒宏(456)、施永能(530)、施燿 銓(542)、郭榮幸(836)、陳俊宏(925)、陳柏和(956 )、陳郁汶(964)、陳啟鴻(978)、黃啟明(1137)、黃 朝文(1150)、黃銘新(1159)、徐建勛(1598)等二十一 人,如後說明】,以如附表(九)所示之犯罪手法(其中一 至四、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五至二十六應予剔除, 如前所述),自附表(十)所示之時間起,在附表(十)所
示之地點,分別對之實施詐騙及恐嚇行為,使附表(十)所 示之被害人遭附表(十一)被害人所指證之被告分別詐騙、 恐嚇後,或不疑有他,或心生畏懼,而分別以信用卡在該集 團所申請或所使用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刷卡機刷卡,或以 現金支付如附表(十)所示之款項,共計取得新臺幣(下同 )一億九千七百八十九萬四千二百零五元(起訴書誤載為二 億零八百九十四萬五千六百零五元)不法財物得逞。其中並 以前開附表(八)所示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六、十 七等手法,冒用如附表(九之二)所示方冠武(4)等九百 六十五人【即附表(九)註記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 六、十七等手法之被害人】之名義,連續於附表(十)所示 之時間,在附表(十)所示之地點,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 上開被害人之署名,以示為其本人親自持卡消費;另就附表 (九)編號1494之被害人鮑義常部分,將其已簽名金額為五 千元之簽帳單,變造為五萬五千元,隨後即將上開已偽造或 變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以行使,並填製請款 單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發卡銀行請款,致使發卡銀行陷 於錯誤,誤以為係各該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分別墊付刷卡金 額,因而足以生損害於上開被害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 發卡銀行。另以前開附表(八)所示編號六、七之手法取得 方則中(5)、毛冠凱(8)、王正廷(16)、王光元(18) 、王志平(23)、王秋蒼(39)、王理正(50)、王紹瑋( 51)、田恒(79)、白明傑(82)、石昭哲(88)、江昆城 (105)、江金寶(106)、江軒佑(114)、江連銀(117) 、何火旺(123)、何志欽(125)、何國明(133)、余均 躋(138)、余偉豪(141)、余慶豐(143)、吳文禮(147 )、吳克城(149)、吳志豐(152)、呂侑昌(194 )、呂 起路(200)、丙○○(202)、呂耀文(203)、巫民裕( 207)、巫順堯(212)、李仁舜(214)、李文泉(218)、 李成謀(225)、李育弘(230)、李坤信(235)、李宗庭 (236)、李秉忠(247)、李青山(250 )、李信昌(252 )、李則樞(258)、李建勇(262)、李恆隆(264 )、李 珈賦(268)、李國賓(277)、丁○○(2 81)、李鈴木( 287)、李銘洪(294)、李鴻璋(301)、杜旻育(303)、 卓世宏(315)、卓炳南(316)、周志憲(324)、周柏慶 (330)、周德芳(337)、戊○○ (339)、官聖崇(341 )、林文松(352)、林四家(363)、林西川(369)、林 志勇(376)、林志華(377)、林志 雄(378)、林志豪 (379)、林育廷(380)、己○○(424)、林政良(431) 、林原斌(440)、林家宏(442)、林家良(443 )、林家
偉(444)、林振偉(452)、林國清(459)、林國華(460 )、林欽國(466)、林進元(468)、林楊政(471)、林 聖偉(476)、林聖龍(477)、林漢弦(483)、林銘博( 487)、武晁群(505)、花敬倫(506)、邱志鴻(513)、 邱垂鋪(516)、施天賜(529)、施政邦(535)、柯彥吉 (549)、柯智凱(555)、柯龍璋(556)、洪士恭(559) 、洪福來(582)、洪銘志(583)、紀聰銘(588 )、胡建 發(593)、癸○○(599)、范國豪(601)、子○○(606 )、唐孟源(608)、孫文輝(613)、孫敬夫(614)、徐 仁和(616)、徐惟通(626)、徐翰國(632)、徐耀炫( 633)、殷谷州(634)、翁志宏(636)、涂志偉(650)、 涂錦城(652)、康文宏(654)、康光宇(655)、張年宏 (675)、丑○○(681)、張志維(683)、張育豪(685) 、張武志(697)、張芳麟(698)、張威進(702 )、張建 忠(703)、張恆彰(704)、張庭榮(712)、張添源(720 )、張獻宜(749)、張靈恩(751)、許宏維(791)、許 家祥(801)、許高維(807)、許登富(809)、許嘉麟( 813)、郭宗汾(822)、卯○○(827)、郭福強(837)、 陳文森(845)、陳火全(849)、陳世訓(855 )、陳巨祥 (857)、陳永進(863)、陳立邦(867)、陳志偉(886) 、陳志雄(888)、陳志銘(891)、陳育綸(893)、陳佳 佑(894)、陳佳佑(895)、陳怡旭(903)、陳明德(907 )、陳明鴻(909)、陳金生(915)、陳金龍(917)、陳 雨鑫(918)、陳俊明(928)、陳俊嘉(930 )、陳威邑( 937)、陳科癸(961)、陳郁超(965)、陳振偉(967)、 陳晏辰(969)、陳泰華(971)、陳能文(972)、陳啟煌 (977)、陳敏卿(979)、陳清活(981)、陳德忠(1003 )、陳樹枝(1009)、粘中男(1019)、傅冠文(1022)、 傅繼賢(1024)、彭瑞龍(1027)、彭麟斐(1030)、曾文 智(1031)、曾安良(1034)、曾俊源(1037 )、曾勝通 (1045)、游元慶(1052)、游清斐(105 6)、湯鎮安( 1062)、覃正武(1068)、黃立宇(1079)、黃至枰(1081 )、黃至梵(1082)、黃宗平(10 93)、黃明輝(1098) 、黃俊傑(1107)、黃建豪(1114)、黃柏蒼(1118)、黃 郁元(1121)、黃重誥(1122)、黃振益(1125 )、黃敏 龍(1138)、黃進益(1151)、黃錦郎(1165)、黃錕滄( 1166)、辰○○(1168)、黃麟順(11 73)、楊仕祥( 1181)、楊加添(1182)、楊永義(1184)、楊志平(1186 )、楊坤木(1188)、楊忠頲(1191)、楊建邦(1198)、 楊崑崙(1209)、楊漢武(1223)、楊憲同(12 28)、楊
樹旺(1230)、楊鴻良(1232)、溫建智(12 39 )、葉振 源(1253)、葉銘元(1257)、葛保先(1259)、董淵源( 1262)、詹國財(1269)、詹理權(1271)、詹智鈞(1273 )、廖宏仁(1281)、廖育聖(1282)、廖信智(1286)、 廖韋淳(1288)、廖益新(1290)、臧金威(1301)、趙宏 仁(1304)、趙俊傑(1305)、劉志展(1320 )、劉志堅 (1321)、劉昌林(1326)、劉昇典(1329)、劉建宗( 1333)、劉豈汶(1345)、劉耀駿(1360)、歐至豐(1362 )、潘佳木(1365)、蔣肇根(1370)、蔡天賜(13 72) 、蔡明坤(1388)、蔡喜民(1401)、蔡發財(1403)、蔡 嘉和(1410)、蔡慶耀(1412)、蔡篤億(1415 )、鄭中 欽(1418)、鄭文良(1419)、鄭志國(1426)、鄭念輝( 1430)、鄭富強(1435)、黎忠義(1446)、盧家文(14 53)、蕭錦倉(1465)、賴宗佑(1475)、賴昱昇(1485) 、賴茂德(1487)、戴英勇(1498)、謝文琮(1503)、謝 光宇(1504)、謝光明(1505)、謝佳恩(1509 )、謝忠 霖(1512)、謝豪鴻(1527)、戌○○(1538)、簡志華( 1541)、天○○(1546)、顏啟峰(1551)、地○○(1555 )、羅中信(1560)、羅以忠(1563)、羅宇鈞(1564)、 羅志誠(1567)、羅國章(1568)、羅慶峰(1572)、嚴健 嘉(1575)、蘇允煌(1576)、涂文鎮(1596 )、徐雲章 (15 99)、趙永順(1600)等二百七十二人【即附表(九 )註記編號六、七手法之被害人】之金融卡及密碼,即連續 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在臺中縣、市之金融機構附設之 櫃員機,以插入金融卡並依指令操作、輸入密碼等不正方法 提領該帳戶內之款項,所得作為公司營收。另附表(九)所 示之方則中(5)、方順興(6)、毛冠凱(8)、王大徵( 10)、王文和(12)、王正廷(16)、乙○○(17)、王行 中(21)、王 志平(23)、王志芳(25)、王泓博(29) 、王俊英(32)、王俊閎(35)、王建評(36)、王思堯( 37)、王基聿(47)、王紹瑋(51)、王勝豐(53)、王裕 欣(58)、王裕龍(60)、王雍勝(62)、王榮堂(63)、 王遵堡(67)、 王蘇民(70)、古永松(72 )、古明倫 (73)、田主賞(78)、白明傑(82)、白瑞(85)、朱勝 強(98)、朱廣揚(100)、江友正(104)、江昆城(10 5 )、江金寶(106)、江彥均(108)、江彥武(109)、江 軒佑(114)、江崇賢(116)、江連銀(117)、何火旺(1 23)、何志欽(125)、何宗安(126)、何明俊(127)、 何建龍(129)、余慶豐(143)、吳志豐(152 )、吳沛錚 (154)、吳孟凱(161)、吳尚豪(164)、吳承學(166)
、吳東峪(167)、吳家佑(174)、吳毅(188 )、呂金海 (197)、呂起路(200)、呂御瑋(201)、丙○○(202) 、呂耀文(203)、巫銘林(213)、李文泉(218)、李木 安(220)、李兆麟(223)、李志煒(228)、李佳賢(232 )、李坤信(235)、李宗穎(238)、李尚彥(240)、李 易鴻(242)、李昆諭(243)、李信昌(251)、李信昌( 252)、李俊霖(257)、李垣達(259)、李 建生(260) 、李建甫(261)、李偉琮(273)、李國正(275)、李國 添(276)、丁○○(281)、李毓文(284)、李裕彰(286 )、李誌浩(292)、李銘裕(295)、李衛昌(298)、李 聰煒(299)、李玨民(302)、沈明儀(305)、沈俊良( 306)、卓意庭(319)、周子超(320)、周志國(323)、 周宜興(326)、周柏慶(330)、周銘彬(3 36)、周德芳 (337)、周鴻志(338)、房松暉(343)、林士楨(349) 、林世章(359)、林永鎮(367)、林吟照(370)、林孝 儒(371)、林志信(375)、林志雄(378)、林志豪(379 )、林良興(384)、林佳杰(385)、林佳霖(386)、林 奇德(389)、林宜昇(391)、林昆範(397 )、林明其( 398)、林明慧(401)、林芳甲(407)、林金和(408)、 林旻賢(412)、林俊青(418)、林南興(421)、林威宏 (422)、林威劭(423)、林昭峰(432)、林原斌(440) 、林家良(443)、林家偉(444)、林書煌(454)、林偉 程(457)、林國洲(458)、林國清(459)、林涎瑋(462 )、林朝明(465)、林楊政(471)、林瑞文(473)、林 聖偉(476)、林運余(480)、辛○○(481 )、林漢弦( 483)、林福松(484)、林銘達(488)、林銘顯(489)、 林錦堂(497)、武晁群(505)、花敬倫(506)、花瑞祥 (507)、邱仁傑(509)、邱志斌(511)、邱志源(512) 、邱垂鋪(516)、邱創信(519)、邱裕峯(522)、姚舜 傑(527)、施佑林(531)、施宏儒(532)、施明宏(534 )、施政雄(536)、壬○○(540)、柯龍璋(556)、洪 士恭(559)、洪日富(562)、洪名衡(564 )、洪志豪( 566)、洪育德(567)、洪茂書(569 )、洪國書(574) 、洪榮男(580)、洪榮峰(581)、洪福來(582)、洪銘 志(583)、紀聰銘(588)、胡峯煒(597)、范宏武(598 )、范揚進(602)、韋司軒(604)、唐志弦(607)、唐 孟源(608)、徐永昇(620)、徐良柱(622 )、徐忠鼎( 623)、徐振家(625)、徐惟通(626)、徐揚超(628)、 徐銘達(631)、徐翰國(632)、殷谷州(634)、翁志宏 (636)、馬子平(637)、高銘祥(645)、高聯成(647)
、高耀宗(648)、涂光宇(649)、涂俊旭(651)、康光 宇(655)、張二隆(659)、張天林(663)、張弘銘(669 )、張仲喬(672)、丑○○(680)、張明利(691)、張 明崇(694)、張東峰(695)、張松陵(696 )、張武志( 697)、張奕勤(701)、張家豪(708)、張家銘(710)、 張偉祥(715)、張國倉(717)、張崇賢(719)、張智勇 (723)、張琮閔(729)、張靖國(731)、張僑聲(732) 、張榮志(735)、張燕裕(743)、張鴻文(744)、張獻 宜(749)、梁方瑞(755)、梁建偉(758)、梁清俊(761 )、梁朝祥(762)、梁慶煌(763)、梁聰斌(764)、梁 譽懷(767)、莊志庸(770)、莊建軒(773 )、莊清溪( 775)、莊景翔(776)、莊智傑(777)、莊鈞智(778)、 莊順渟(779)、許文郎(782)、許正朋(786)、許州鎮 (789)、許成彬(790)、許宏維(791)、許志維(792) 、許宗賢(795)、許家和(798)、許家榮(803)、許庭 嘉(804)、郭乃瑞(817)、郭宗汾(822)、郭律廷(824 )、郭啟中(828)、郭森裕(830)、郭義明(832)、郭 福強(837)、陳文宗(841)、陳世和(851 )、陳世音( 854)、陳世訓(855)、陳永昇(860)、陳永興(864)、 陳吉城(870)、陳圳吉(871)、陳存裕(872)、陳成宗 (874)、陳均隆(879)、陳宏其(881)、陳志宏(882) 、陳志青(885)、陳志聖(889)、陳佳佑(894)、陳佳 佑(895)、陳佳裕(896)、陳明義(906)、陳明鴻(909 )、陳昀駿(910)、陳東立(911)、陳金生(915)、陳 信州(920)、陳信旭(921)、陳信智(923 )、陳俊竹( 924)、陳俊綱(931)、陳俊魁(932)、陳冠良(934)、 陳建雄(948)、陳彥良(950)、陳彥霖(951)、陳春期 (952)、陳炳榮(958)、陳科癸(961)、陳郁超(965 )、陳泰成(970)、陳國郎(975)、陳祥吉(983)、陳 惠雄(984)、陳進興(990)、陳煉福(992 )、陳聖元( 997)、陳慶和(1004)、陳毅仁(1007)、陳鐵(1014) 、陳顧賢(1015)、章國威(1017)、粘銘浤(1020)、彭 昶儒(1026)、彭裕嵩(1028)、曾健銘(1040)、曾啟俊 (10 42)、曾勝通(1045)、游國志(1055)、湯岳正( 1060)、程于任(1063)、程依祖(1064 )、黃仁宗( 1073)、黃文科(1074)、黃永富(1078)、黃立宇(1079 )、黃佐達(1083)、黃宏楠(1085)、黃宏毓(1086)、 黃志弘(1087)、黃志偉(1088)、黃志偉(1089)、黃志 強(1090)、黃志銘(1091)、黃協泉(1092)、黃宗堅( 1094)、黃明福(1097)、黃金光(1100 )、黃信誼(
1104)、黃俊雄(1108)、黃俊銘(1110)、黃建順(1113 )、黃秋榮(1119)、黃郁元(1121)、黃家全(1123)、 黃家茂(1124)、黃振益(1125)、黃益信(1128)、黃國 軒(1132)、黃國華(1134)、黃清吉(1139)、黃祥禎( 1143)、黃紹閔(1144)、黃進益(1151 )、黃煌南( 1155)、黃銘偉(1158)、黃錦郎(1165)、黃錕滄(1166 )、黃鴻彬(1167)、黃麒瑋(1170)、黃麟順(1173)、 戢第瑞(1175)、楊文冠(1178)、楊加添(1182)、楊永 義(1184)、楊成龍(1185)、楊宗龍(1189)、楊忠頲( 1191)、楊柏龍(1201)、楊益嘉(1204 )、楊偉宗( 1206)、楊國忠(1207)、楊國鴻(1208)、楊清傑(1211 )、楊富隆(1215)、楊隆濤(1219)、楊榮峰(1222)、 楊漢武(1223)、楊緒祿(1225)、楊慶男(1226)、楊樺 山(1229)、楊濡碩(1231)、楊懷榮(1235)、溫松勳( 1238)、溫建智(1239)、溫國樹(1240 )、葉仁滄( 1243)、葉守麟(1245)、葉志豪(1247)、葉信樟(1248 )、葉國楨(1256)、董志銘(1260)、董耀遠(1265)、 詹益宗(1268)、詹得雄(1270)、詹理權(1271)、鄒永 銘(1275)、廖年傑(1280)、廖良奇(1283)、廖邦興( 1285)、廖建鑑(1287)、廖泰洋(1289)、廖國榕(1291 )、廖崇舜(1293)、趙月龍(1302 )、趙宏仁(1304) 、趙博章(1307)、劉升元(1312)、劉兆祥(1316)、劉 安棋(1317)、劉廷莨(1319)、劉志展(1320)、劉志堅 (1321)、劉志琛(1322)、劉昌程(1328)、劉俊麟( 1332)、劉建宗(1333)、劉恩壽(1340)、劉振培(1341 )、劉栗志(1342)、劉益志(1343 )、劉益盛(1344) 、劉啟輝(1349)、劉寶仁(1357)、歐至豐(1362)、潘 佳木(1365)、潘驛崴(1366)、滕永全(1367)、蔣忠輝 (1369)、蔣肇根(1370)、蔡天賜(1372)、蔡志勇( 1380)、蔡沛宗(1382)、蔡明坤(1388)、蔡建彰(1395 )、蔡政翰(1396)、蔡逸誠(1404 )、蔡瑞榮(1409) 、蔡嘉和(1410)、蔡榮宗(1411)、蔡篤明(1414)、蔡 篤億(1415)、蔡篤霖(1416)、鄭中欽(1418)、鄭立德 (1421)、鄭志坤(1425)、鄭宗明(1428)、鄭宗熙( 1429)、鄭明郎(1431)、鄭林欣(1433)、鄭順仁(1437 )、鄭鴻銘(1438)、鄧士吉(1439 )、鄧建華(1442) 、黎忠義(1446)、盧世昌(1447)、盧永發(1449)、盧 再明(1450)、蕭士誠(1456)、蕭茂男(1459)、蕭巽遠 (1460)、蕭錦倉(1465)、賴水金(1467)、賴有順( 1469)、賴伯欣(1470)、賴宏南(1471)、賴宗佑(1475
)、賴明德(1479)、賴建達(1483 )、賴煥庭(1490) 、閻琤(1492)、應毅宏(1495)、薛光志(1500)、謝光 宇(1504)、謝宗良(1510)、謝明星(15 13)、謝連成 (1520)、謝逢城(1521)、謝富明(1523)、簡世雍( 1539)、亥○○(1544)、藍烈廷(1547)、魏文琦(1554 )、地○○(1555)、魏汝崇(1556 )、羅文政(1561) 、羅以忠(1563)、羅宇鈞(1564)、羅廉堯(1570)、羅 慶峰(1572)、嚴偉成(1574)、嚴健嘉(1575)、蘇允煌 (1576)、蘇弘容(1580)、蘇志善(1581)、蘇校衛( 1586)、蘇益洲(1587)、鐘方懋(1589)、鐘成雄(1590 )、鐘劍貴(1591)等四百八十三人【即附表(九)註記編 號二十五、二十六手法之客人】要求店內提供性服務時,則 分別由店內之小姐連續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在附表( 十)所示之地點內為男客人從事猥褻(如按摩生殖器)或性 交之服務,或由各該分店人員轉介並引導到外面之應召站, 由已滿十八歲之應召女子與男客人從事性交易行為【即附表 (八)所示編號二十五至二十六】,性交易每次收費新臺幣 (下同)二千二百元不等之金額,費用另計,由應召站直接 收取性交易費用,酉○○(1)所屬之各個分店則不另收取 轉介之費用,性交服務則為男客人將其生殖器插入店內小姐 之生殖器內抽動至射精為止,而由酉○○(1)等人媒介或 容留上開女子從事性交易。酉○○(1 )及其所屬員工即未 ○○(2)等共三百十八位並以詐欺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及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為業,藉此所得作為營 生之資。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晚間十時許,經臺中市警察 局刑警隊員警持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路○段一三六號「 美佳美容名店」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十三)所有之物;再 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晚間八時許起,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隊員警持搜索票,前往 臺中市○○路五十七號十一樓營業總部、臺中市○○路四十 五號五樓「風華理容店」及臺中市○○路○段五十六號之一 「密祕花園美顏館」等處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十四)、 (十五)、(十六)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酉○○(1)對於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 午○○(3)於本院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準備程序時供 述之情節相符,並經附表(九)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警詢或 偵查中指訴綦詳,及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品扣案、塑身美容
定型化契約、提款委託單、協議書、郵局自動櫃員機儲戶交 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人事資料表 、入出境查詢結果、上海商業儲戶銀行帳單、大雅路四十五 號五樓外觀照片、女工夜間工作同意書、女工夜間交通車同 意書、小廣告電話單─風華、工作條款、中國信託VIP消 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信用卡對帳單及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現金卡繳款 通知單、中國信託等二十三家信用卡聯絡電話、中華商業銀 行支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公司簽呈、切結 書、支出證明單、支票影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繳款 通知、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臺新銀行交易 明細表、自願書、和信電信客戶基本資料、板信商業銀行繳 款通知書、被告指紋卡、指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美容師 公約、美容師從業切結書、風華理容店員工名冊、風華理容 店美容塑身契約、消費帳戶歷史查詢、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函、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產品提貨單(風 華理容店)、巳○○繪製開會現場圖、酉○○等人入出境次 數表、通聯調閱查詢單、提款照片、筆跡辨識、詐欺案現場 搜索位置圖、會員卡、話機用戶資料、電話譯文表(庚○○ 、申○○)、電話之裝機人資料、薪資報表、向各刷卡銀行 調閱之信用卡刷卡交易明細資料電腦整理書面資料、各分店 電話表(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製之綜合資料)、員工人事資 料表、各店客戶(被害人)切結書、和解書、九十一年總分 類帳、九十三年會計憑證、(九十一至九十三年)以K分別 之員工資料及各店6%表、九十至九十三年信用卡刷卡簽帳 單收執聯、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九月各分店每月工薪 日報表、美容師從業切結書、發卡銀行授權電話表、中國信 託等二十三家信用卡公司聯絡電話、郵政儲金匯業局交易明 細表、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風華理容店員名冊、被害 人資料遭申貸款現金信用卡資料、排班表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復有附表一至附表九所列之簽帳單及現場翻拍照片等證物 在卷可稽。而同案被告未○○(2)等三百十八人亦不否認 在上開分店任職及領有薪資等情,足見被告酉○○(1)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 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 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O號 判例參照)。查被告酉○○(1)與其餘三百十八位被告, 利用汽車小廣告、傳手機簡訊、在網路聊天室或報紙之分類
廣告刊登廣告等方式與不特定人取得聯繫,俟不特定人打電 話接洽後,即以指油壓按摩、膚護美容為名進行詐財,店內 人員均有預先之「內部訓練」課程,即客人一旦上門即由店 內之美容師及在場職員輪番上陣使用各種詐騙手法讓被害人 刷卡消費,如詐騙無法得逞,即由在場之男職員輪番上陣使 用恐嚇、脅迫等手法讓被害人刷卡消費,並分別有附表(八 )所示編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 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七、 二十八、二十九等各種非法手法,或以單一手法為之,或相 互搭配運用,對客人實施詐騙及恐嚇行為,使彼等分別以信 用卡在該集團所申請或所使用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刷卡機 刷卡、或以現金支付如附表(十)所示之款項;其中並以前 開附表(八)所示編號五、八、十二、十五、十六、十七等 手法,冒用附表(九之二)所示之被害人之名義,在信用卡 簽帳單上偽簽上開被害人之署名,以示為其本人親自持卡消 費,隨後即將該偽造完成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持以行 使,致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各該持卡人持卡消費 ,而分別墊付刷卡金額;另因客人要求店內提供性服務時, 則分別由店內之小姐為男客人從事猥褻或性交之服務,或由 各該分店人員轉介並引導到外面之應召站,由已滿十八歲之 應召女子與男客人從事性交易行為。被告酉○○(1)與其 餘三百十八名被告,共組詐騙集團,在臺中地區以設多家分 店之方式行騙多年,不但組織嚴密,分工細微,計劃周詳, 並有固定及完備的營業場所,且員工除領有薪資外,並依照 其個別之工作績效分別領有行政獎金及卡點獎金,猶如一般 公司企業體之經營模式,所得亦相當龐鉅,顯見渠等均有恃 之為生,賴以為業之意。核被告酉○○(1)係犯刑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 書罪、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罪、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脅迫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三 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第三百四 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乘人之精 神耗弱詐欺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三、被告酉○○(1)及其餘三百十八名被告,就附表(九之二 )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原持卡人之署押,為其等偽造、變造 各該簽帳單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其等偽造、變造各該簽帳 單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或變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酉○○(1)及其 餘三百十八名被告前揭媒介後進而容留女子從事性交行為,
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容留 之罪。次按,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 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 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 要(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三0號判決可資參照 )。被告酉○○(1)與其他被告均為同一集團成員,因相 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參酌前開說 明,應認被告酉○○(1)就上開犯罪行為,均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酉○○(1)與其他 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恐嚇危害安全、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恐嚇取財等犯行 ,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俱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 一罪(因以上有連續犯之罪名,與本件常業詐欺罪有牽連犯 關係而從一重僅以常業詐欺罪處斷,故在據上論結欄不引用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再被告酉○○(1)與其他被告 就上開犯罪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酉○○(1)與其他被告所犯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第二項之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 常業罪、第三百零四條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第三百 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名,業據公訴人於起訴書之犯罪 事實欄內載明,僅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漏列該部分所犯法 條而已,應認業已起訴。另被告酉○○(1)與其他被告所 犯之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乘人之精神耗弱詐欺取財罪, 公訴人雖未就該犯行部分起訴,惟與已起訴且經認定有罪部 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又依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 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 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本件酉○○(1)與其餘三百十八 名共犯全部犯罪所得高達一億九千七百八十九萬四千二百零 五元,自應依該條規定,於被告酉○○(1)所得之利益範 圍內酌量加重。爰審酌被告酉○○(1)雖無不良之犯罪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然 渠適值青壯之年,四肢健全,不思勤奮工作以掙取應得之報 酬,竟為謀取不法利益,招募大量成員自組犯罪集團,並廣 設多家分店擴大營業規模,以不正當之手段獲取他人財物,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非良善;又為增加店內之不法營收, 先於男客人洽詢的電話中以曖昧語氣引君入甕,隨即差使稍
具姿色之女性員工使出溫柔攻勢,以美色誘惑客人上鉤受騙 ,若無法奏效,或客人事後反悔時,則再令店內之男性員工 挾人數眾多之勢,面露兇狠猙獰之貌,以恐嚇、威脅之語氣 逼迫彼等妥協就範或打消退款解約之念頭,手段並非平和; 而被告酉○○(1)等人為上開犯行已有經年之久,藉由上 開不法組織及手段所獲取之不法利益亦有近二億元之鉅,對 社會治安及善良風氣之影響不可謂不大;又被告酉○○(1 )於犯罪後,雖未於第一時間自白並供出所有實情,然於本 院審理時則開成布公坦承犯行,其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 及其雖有意籌資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但因附條件而未履行, 對被害人未有實際上之補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就被告酉○○(1)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九之二)所示之偽造簽帳單 之客戶收執聯或扣抵聯【因簽帳單之格式不同,故所偽造之 署押數量亦有差異,若為手動式刷卡機,其簽帳單有三聯, 偽造之署押亦有三枚(含因複寫所產生之署押二枚);若為 電腦列印之簽帳單,則有二聯,偽造之署押亦有二枚(含因 複寫所產生之署押一枚);若為電腦列印感光紙製之簽帳單 ,則偽造之署押僅有一枚)】皆係被告酉○○(1)與其他 被告盜刷信用卡犯罪所得之物,因無證據可證明業已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