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90號
KSDM,111,單禁沒,190,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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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瑋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淨重壹拾參點零肆玖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瑋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 淨重0.02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01 、12.498、0.55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09年3月17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 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㈡、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01、12. 498、0.5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 第64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1頁)存 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 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意旨就此部分援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沒收,而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固均未洽,然核其聲請事實



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 燬之諭知。
㈢、又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自訴或上訴者,該審級法院即發生 訴訟繫屬關係,除經上級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而發回更 審之情形外,每一審級法院僅得為一次之終局判決,一經判 決,該判決法院即應受其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 得再為另一重複判決;而新修正之刑法沒收規定,已將沒收 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是違禁物倘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 請。查被告為警查獲並扣得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2 公克),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 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710 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然該扣案毒品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 訴字第1512號、第1513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並經最高法院 上訴駁回確定,有前述案號判決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 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 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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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