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65號
KSDM,111,單禁沒,165,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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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恕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恕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後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因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 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 617、29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 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 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22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9 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11頁)存卷可參 ,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 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 意旨,雖誤引94年修法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等規定,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 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洽,然經核其聲請事實與前揭法律規定 相符,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並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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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