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1年度,2號
KSDM,111,交簡上附民,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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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潘智剛
送達代收人 曾筠舒
被 告 廖天賜


選任辯護人 王怡雯律師
洪培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姚億燦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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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