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93號
KSDM,110,附民,293,2022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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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周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淑霞
被 告 陳冠志
羅漢斯
陳唐塏

陳榮蒝


高駿紘

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4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周東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陳冠志羅漢斯陳唐塏陳榮蒝 (原名:陳伯倫)、高駿紘均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冠志羅漢斯陳唐塏陳榮蒝高駿紘,因妨害 自由等案件,被訴傷害原告周東明以及被訴毀損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罪嫌,均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14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冠志羅漢斯陳唐塏陳榮蒝、高 駿紘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 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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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