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833號
KSDM,110,審訴,833,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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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禹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173
號、第21410號)及移送併辦(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
55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禹辰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3至7「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3、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5、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劉禹辰明知其並無販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詐欺取財之犯意(附 表編號5)、詐欺取財之犯意(附表編號1、3、4、6、7), 以附表所示方式,佯稱販售商品而向林佳薇等6人施詐,致 林佳薇等6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劉禹辰則以附表備註欄之方式取 得林佳薇等人支付款項而獲得之財物。嗣林佳薇等人遲未收 受購買之商品,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劉禹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 事,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 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 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2 2、187、203、20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佳薇、許瑋珊 、郭怡璇蔡佩穎陳姿云呂育銓;證人呂時鈺宸即附表 編號1帳戶所有人呂美惠之女兒、證人王嬿筑即附表編號1帳 戶所有人、證人胡伯祥即附表編號6帳戶所有人於警詢證述 內容相符,並有轉帳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被害人許瑋珊、郭 怡璇、蔡佩穎陳姿云呂育銓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取照片 ;證人胡伯祥與被告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及代儲點數紀錄;編 號3至5之吳昱萱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 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
1.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係在不特定人可加入且多數人可 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臉書社團「二手名牌只賣真品」刊登 販售「九成新愛馬仕絲巾短夾」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對 公眾散布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5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3、4、6、7所為,則 係與各該被害人以私訊聯繫販售商品,非以對公眾散布之 方式為之,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4、6、7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2.至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2被害人傅巧婷」部分,業由檢 察官另行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 第107號判決確定,由本院另為免訴判決,附此敘明。 3.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3號 )之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3、4、5被害人許瑋珊、郭 怡璇、蔡佩穎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 自應併予審理。
4.被告所為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二)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 所需,卻圖不勞而獲,詐騙他人之金錢、財物,造成被害 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影響網路交易安全,破壞人際間 之信任關係,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情節、各次犯罪詐得數額之 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 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3至7「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3、



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4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編號5、7所示不得易 科罰金之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被告詐得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被害人所匯款項,屬被告 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各該被害人,為避免被 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9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亞蓓移送併辦,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罪刑及沒收 1 被害人 林佳薇 劉禹辰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桃園林俊傑」之帳號,佯稱出售手機及香水,致林佳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09年11月2日2時8分 ⑵109年11月17日3時59分 ⑴4,945元 ⑵4,500元 ⑴呂美惠所申設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王嬿筑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呂美惠王嬿筑左列帳號與林佳薇,供林佳薇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呂時鈺宸代儲全民PLAY歌唱APP點數及向王嬿筑購買商品之款項。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害人 傅巧劉禹辰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奕芸」之帳號,佯稱出售衣服,致傅巧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09年12月20日9時37分許 ⑵109年12月25日14時53分許 ⑴10,000元 ⑵20,000元 謝士勛(後改名為:謝睿晟)所申設中華郵政臺中英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謝士勛左列帳號與傅巧婷,供傅巧婷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謝士勛購買軟體之款項。 此部分由本院另為免訴判決。 3 被害人 許瑋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Zh Iyi Li」之帳號與許瑋珊聯繫,佯稱出售名牌包,致許瑋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5日16時41分 1萬5,800元 吳昱萱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吳昱萱左列帳號與許瑋珊、郭怡璇蔡佩穎,供許瑋珊、郭怡璇蔡佩穎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吳昱萱代儲PONG PONG直播平台點數之款項。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被害人 郭怡璇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Zh Iyi Li」之帳號與郭怡璇聯繫,佯稱出售名牌包,致郭怡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8日23時58分 1萬8,000元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被害人 蔡佩穎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Zh Iyi Li」之帳號於「二手品牌 只賣真品」社團張貼販售愛馬仕精品之文章,致蔡佩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0時52分 1萬2,000元 劉禹辰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害人 陳姿云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王奕芸」之帳號傳送訊息與陳姿云,佯稱出售名牌包,致陳姿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4月14日22時42分 ⑵110年4月15日17時41分 ⑴3萬元 ⑵1萬8,000元 林錦嶸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林錦嶸左列帳號與陳姿云,供陳姿云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林錦嶸代儲PONG PONG直播平台點數之款項。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被害人 呂育銓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王奕芸」之帳號傳送訊息與呂育銓,佯稱出售名牌包,致呂育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4月29日23時39分 ⑵110年4月30日0時21分 ⑶110年4月30日11時54分 ⑷110年5月1日20時41分 ⑴15萬元 ⑵10萬元 ⑶15萬元 ⑷5萬元 胡伯祥所申設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胡伯祥左列帳號與呂育銓,供呂育銓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胡伯祥代儲BIGO LIVE點數之款項。 劉禹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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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