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禹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173
號、110年度偵字第21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禹辰被訴如附表編號2部分之罪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禹辰明知其並無商品可供販售,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編號2 所示方式,向告訴人傅巧婷施詐,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 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金額至附表顛號2 所示帳戶,被告則以附表編號2備註欄之方式取得告訴人支 付款項而獲得之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86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審簡 字第1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1年6月1日判決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等在卷可稽 。經核前案判決書事實欄引用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被害人、犯 罪時間、匯款帳號、匯款金額與被告本件被訴附表編號2部 分均相同,堪認為同一案件,揆諸上揭說明,被告本件被訴 編號2部分既曾經判決確定,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三、至被告被訴如附表編號1、3-7之犯罪事實,由本院另行審結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被害人 林佳薇 劉禹辰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桃園林俊傑」之帳號,佯稱出售手機及香水,致林佳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09年11月2日2時8分 ⑵109年11月17日3時59分 ⑴4,945元 ⑵4,500元 ⑴呂美惠所申設玉山銀行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王嬿筑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呂美惠及王嬿筑左列帳號與林佳薇,供林佳薇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請呂時鈺宸代儲全民PLAY歌唱APP點數及向王嬿筑購買商品之款項。 2 被害人 傅巧婷 劉禹辰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奕芸」之帳號,佯稱出售衣服,致傅巧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09年12月20日9時37分許 ⑵109年12月25日14時53分許 ⑴10,000元 ⑵20,000元 謝士勛(後改名為:謝睿晟)所申設中華郵政臺中英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謝士勛左列帳號與傅巧婷,供傅巧婷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向謝士勛購買軟體之款項。 3 被害人 許瑋珊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Zh Iyi Li」之帳號與許瑋珊聯繫,佯稱出售名牌包,致許瑋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5日16時41分 1萬5,800元 吳昱萱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吳昱萱左列帳號與許瑋珊、郭怡璇及蔡佩穎,供許瑋珊、郭怡璇及蔡佩穎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請吳昱萱代儲PONG PONG直播平台點數之款項。 4 被害人 郭怡璇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Zh Iyi Li」之帳號與郭怡璇聯繫,佯稱出售名牌包,致郭怡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8日23時58分 1萬8,000元 5 被害人 蔡佩穎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Zh Iyi Li」之帳號於「二手品牌 只賣真品」社團張貼販售愛馬仕精品之文章,致蔡佩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9日0時52分 1萬2,000元 6 被害人 陳姿云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王奕芸」之帳號傳送訊息與陳姿云,佯稱出售名牌包,致陳姿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4月14日22時42分 ⑵110年4月15日17時41分 ⑴3萬元 ⑵1萬8,000元 林錦嶸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林錦嶸左列帳號與陳姿云,供陳姿云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請林錦嶸代儲PONG PONG直播平台點數之款項。 7 被害人 呂育銓 劉禹辰於社群網站FACEBOOK以暱稱「王奕芸」之帳號傳送訊息與呂育銓,佯稱出售名牌包,致呂育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4月29日23時39分 ⑵110年4月30日0時21分 ⑶110年4月30日11時54分 ⑷110年5月1日20時41分 ⑴15萬元 ⑵10萬元 ⑶15萬元 ⑷5萬元 胡伯祥所申設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劉禹辰提供胡伯祥左列帳號與呂育銓,供呂育銓匯入款項用以支付劉禹辰請胡伯祥代儲BIGO LIVE點數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