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9年度,5號
KSDM,109,原易,5,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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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伶珍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郭美照


黃妍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楊鎮遠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號(海光俱樂部中餐廳)
鈺晶


上 一 人
義務辯護郭俊銘律師
被 告 周明濬


徐琳


楊家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郭仙佩




陳貞玲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黃嘉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
1841號、109年度偵字第1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伶珍郭美照黃妍玲楊鎮遠、昌鈺晶周明 濬、徐琳、楊家莉郭仙佩陳貞玲黃嘉文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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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