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伶珍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郭美照
黃妍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楊鎮遠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號(海光俱樂部中餐廳)
昌鈺晶
上 一 人
義務辯護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周明濬
徐琳
楊家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郭仙佩
陳貞玲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黃嘉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
1841號、109年度偵字第1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戴伶珍、郭美照、黃妍玲、楊鎮遠、昌鈺晶、周明 濬、徐琳、楊家莉、郭仙佩、陳貞玲、黃嘉文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