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四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宗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萬成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
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