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55號
KSHV,111,聲,55,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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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明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謙德黃余素卿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本院民國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七號事件於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當事人,其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應 予准許。再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 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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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