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易字,111年度,179號
KSHV,111,勞上易,179,202207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蔣玫芳
被上訴人 白昭裕
陳柬亘
劉振乾

林盈成

梁富雄

黃文祥

李國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5月1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 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 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審判決記 載。上訴人另辯稱:㈠被上訴人不論輪值早班、午班、大夜 班,其各班工作內容皆屬相同,僅工作時間不同,亦不因被 上訴人輪值夜班致工作條件改變或增加,可見被上訴人因輪 值大、小夜班所領取之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純係上 訴人以補貼點心費方式所為單方面勉勵、恩惠性質的給與,



與其等從事之勞務內容無關,不具勞務對價性。原審判決認 系爭夜點費屬工資,則早、午班工作人員未領得系爭夜點費 ,在工資給付形成差別待遇,有違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25條工作及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工資之規定。㈡被上 訴人於民國109年6月簽立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前,皆已知悉本件結清金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據經濟部所屬 事業機構列入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辦理,雖被上訴人有質 疑系爭夜點費為何未納入計算基礎,但嗣後仍願意簽署系爭 協議書,同意上開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顯見兩造已就本件 結清金不含系爭夜點費部分達成合意,被上訴人自不得於本 案再為相反之主張等語。
三、經查,本院關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領取之系爭夜點費是否屬 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及兩造簽立系爭協議效 力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 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上訴 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㈠系爭夜點費為勞工夜間工作此特定工作條件下,固定常態可 取得之工作報酬,具勞務對價性且屬經常性給與,自屬工資 之一部。至早、午班工作人員提供之勞務未具夜間工作此一 特定工作條件,上訴人基於不同之工作條件給付不同之工資 ,當無違勞基法第25條之規定,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輪值各 班之工作內容均屬相同,如認輪值大、小夜班所領取之系爭 夜點費屬工資,將使工資給付形成差別待遇,違反勞基法第 25條之規定云云,要不足採。
 ㈡又被上訴人為上訴人僱用之勞工,有勞基法規定之適用,故 各國營事業單位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 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 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參以系爭協議第1、2條約 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舊制年資之 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之退休金 標準」、「結清舊制之年資採計、基數計算方式,悉依據『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平均工資之計算悉依據行政院82年12月15日 台82經44010號函核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 資之給與項目表』之規定辦理...」(見原審卷第69-82頁) ,足見系爭協議亦約明上訴人結清舊制年資之標準不得低於 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兩造並依此內容達成合意 ,則上訴人即負有至少依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規定與 被上訴人結清退休金之義務。而系爭夜點費既經認定屬工資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夜點費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應



認有據。上訴人抗辯:兩造簽立系爭協議並無將系爭夜點費 視為工資之合意,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將系爭夜點費算入平均 工資計算退休金云云,亦不足資為其有利之認定。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89年9月2 5日廢止)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勞基法第55條 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等 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各編號「應補發 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各編號「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