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7號
KSHV,110,重上,7,202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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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明田



被 上訴 人 黃謙德
黃余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6月1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75,10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
000元/㎡×面積(450.01+844.18+281.27)㎡×權利範圍385/1350+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86,335元=8,675,101元,以4捨5入計算】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0,39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
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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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