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356號
抗 告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強制
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0年度執事聲字第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
㈠本件相對人對伊所有附表一所示48土地(下稱附表一土地) 及建物聲請強制執行(原審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605號, 下稱本件執行程序),惟伊所有如附表一土地,與伊原有如 附表二所示7筆土地(下稱附表二土地,與附表一土地合稱 系爭55筆土地),本於民國103年2月24日由工業用地變更為 特商、特住用地,並於同年8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成立 市地重劃之重劃會,如按預期完成市地重劃,土地價值將大 漲數倍。嗣於105年5月10日,伊委託相對人三禾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禾公司)處理重劃事務,雙方並簽立協 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詎三禾公司竟違背受任義務,在 重劃期間內,於106年11月13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 署(下稱行政執行署)聲請拍賣系爭55筆土地,嗣於107年6 月5日三禾公司承受附表二土地,致附表一土地成為袋地。 且因三禾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登記事 宜,並延宕點交程序,未與伊討論重劃事務之内容,終致高 雄市政府於109年12月12日將土地使用分區恢復為工業用地 及鐵路用地,並解散重劃會,造成附表一土地價格減損達數 十億元,不足以清償伊之債務,如繼續拍賣將重大侵害利益 。
㈡因行政執行署拍賣程序有與重劃程序抵觸之瑕疵,且附表二 土地由主導重劃事務之三禾公司承受,涉及利益衝突,伊已 提起民事確認拍賣無效訴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 訴字第359號)及刑事告訴,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 雄地檢署)及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亦就此不法拍賣 情事進行調查中;另高雄市政府濫權違法解散重劃會,有圖 利三禾公司,涉及官商勾結之情事,伊對此行政處分已提起
訴願,如伊獲有利判決或上開行政處分遭撤銷,附表一土地 價值即可回復。此外,伊已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送重 劃案整體開發計劃書,期待短期內可再次申請變更使用分區 ,完成市地重劃業務,自可使附表一土地價值飛漲,再以合 理價格進行拍賣,使債權得以完整受償。倘於此時拍賣,對 伊顯有過苛且有背於公序良俗、重大侵害債權人及債務人雙 方權益,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得變 更或延展本件執行程序期日。
㈢另依系爭協議書,三禾公司同意於重劃完成前不聲請法院進 行拍賣,並同意聲請延緩強制執行,期間自協議書訂立完成 時起迄至重劃完成止,足見雙方已以債之更改方式,成立新 債權債務關係,詎三禾公司竟惡意聲請對伊強制執行,意圖 拍賣侵奪伊之土地,取得土地開發之利益,顯有權利濫用, 並違背誠信原則,本件執行程序自有不當。退步言,即便未 能完成土地重劃作業,仍以工業用地及鐵路用地進行拍賣, 應將系爭55筆土地一同拍賣始能還原土地應有價值,故待三 禾公司將違法取得附表二土地返還予伊後,再以符合市場行 情之價格進行拍賣,始符公平正義。綜上,本件執行程序之 拍賣確有重大侵害伊及眾多債權人利益之情事,為日後權利 回復之可能。原裁定駁回伊之異議,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 原裁定,並變更、延展本件強制執行之執行期日等語。二、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 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定 有明文。而其規定意旨,在避免對債務人之苛酷執行,執行 法院得將執行期日變更(期日尚未開始,以新期日取代原期 日)或延展(原期日已經開始,另訂新期日續行程序),以 保障債務人。惟是否有此規定之特別情事,應由執行法院就 具體個案判斷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再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如因有特別情 事,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而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者,乃屬執行法院之職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67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執行程序緣由簡要如下:
⒈因抗告人積欠稅款債務,經債權人稅捐機關聲請行政執行署 查封拍賣抗告人系爭55筆土地(99年地稅執特專字第231878 號,見原審卷㈠第4至6頁)。嗣後行政執行署(100營所稅執 特專字第95601至95602號、10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135521 、157759號、10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50679號、104年度地 稅執專字第14444號、105年度地稅執專字第61318號、106年
度地稅執專字第50042號、107年度地稅執字第27089號等, 下合稱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拍賣減價至第三次拍賣仍無人應 買,三禾公司為併案債權人,於107年6月5日第四次拍賣時 承受附表二土地,有行政執行事件第四次拍賣公告及不動產 拍賣筆錄(見執行卷㈠第213至214頁、卷㈤第53至54頁)在卷 可參。又行政執行事件拍賣附表二土地完成後,以分配之案 款清償欠稅,行政執行署以107年11月29日雄執丑字103年地 稅執專字第0050679號函(下稱107年11月29日函)請原審法 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815號(債權人為相對人國有財產署高 雄分署,後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該執行程序)就附表一 土地辦理查封登記在案,而相對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虹達公司)聲請就附表一土地併案執行,有虹 達公司強制執行聲請狀及行政執行署107年11月29日函(見 執行卷㈠第1至6頁、卷㈡第64頁)在卷可稽。 ⒉三禾公司曾於107年6月1日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 院)聲請就附表一土地續行執行,經高雄地院以107年度司 執字第47513號受理,該案於107年12月3日因執行無效果終 結,退還原債權憑證(102年度司執字第128881號債權憑證 ),有民事續行執行聲請狀、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107年12 月3日雄院和107司執惠字第47513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 第61至63頁)。嗣三禾公司於107年12月12日再以上開債權 憑證聲請強制執行,經原審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892號強 制執行程序受理,與本件其餘相對人之強制執行案卷併入本 件執行程序(本件執行程序原係虹達公司聲請),業有上開 執行案卷可稽。
㈡抗告人主張:附表一土地原於103年2月24日由工業用地變更 為特商、特住用地,並於同年8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成 立市地重劃之重劃會。而伊於105年5月10日委託三禾公司處 理重劃事務,然三禾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用地之 土地登記事宜,且延宕點交程序,伊曾多次要求三禾公司前 來討論重劃事務進度之内容,三禾公司避不見面,終致高雄 市政府於109年12月12日將上開土地使用分區恢復為工業用 地及鐵路用地,並解散重劃會,造成土地價格減損。三禾公 司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竟惡意聲請對伊強制執行,意圖拍 賣侵奪伊之土地權利,取得土地開發之利益,顯有權利濫用 ,並違背誠信原則,待三禾公司違法取得附表二土地返還予 伊後,再以符合市場行情之價格進行拍賣,始能還原系爭土 地之價值,故應暫緩執行而有變更或延展期日之情事云云。 固舉106年11月13日三禾公司聲請拍賣附表二土地函文、三 禾公司106年11月22日致行政執行署通知、107年6月5日行政
執行署拍賣筆錄及三禾公司委任狀為證(見本院卷101至109 頁)。然查:
⒈附表一土地,曾經「高雄市○00○○○區○○段000地號等自辦市地 重劃會」(下稱系爭重劃會)辦理重劃業務。又自高雄市政 府110年5月7日高市府地字發第00000000000號函(正本受文 者為系爭重劃會)記載:依103年2月24日公告發布實施「擬 定高雄市都市計劃凹子底地區細部計畫(建台水泥原廠區變 更)案」規定,「..本計畫應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3年 內完成第一期市地重劃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點交」,因系 爭重劃會未於106年2月24日前完成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點交 ,且又無法提出完整文件申請展延,經高雄市政府107年11 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4198300號函禁止該重劃範圍 內,土地後續開發、建築行為,接續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恢 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嗣經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109年9月 22日第977次會議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後續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請高雄市政府 另案協助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並以109年12月11 日高市府都發字第10936010801號公告發布實施。系爭重劃 會未於106年2月24日前完成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點交,將解 散重劃會等語(見執行卷㈤第160頁),以及高雄市政府以10 9年12月1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906010801號公告發布實施 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凹子底地區部分特定住 宅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綠地用地為工業區及鐵路用地 」,並自109年12月12日零時起生效等語,亦有高雄市政府1 09年12月30日高市都發規字第10936374000號函附卷可稽( 執行卷㈤第38頁),可知系爭重劃會因未於106年2月24日前 完成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點交,且又無提出完整文件申請展 延,經高雄市政府依都市計畫程序於109年12月11日公告實 施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為工業用地及鐵路用地,並解散系爭重 劃會。
⒉再者,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106年6月26日高市都發規字 第10632345401號致函系爭重劃會(見執行卷㈠第134頁), 記載:有關抗告人申請及重劃會申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點 交期限延展,涉及都市計畫書變更,應以原提案單位即抗告 人為提出變更都市計畫之權利主體,抗告人明示授與三禾公 司代理權並未包含擬定或變更,請抗告人於一個月內檢送符 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之相關文件取得同意函後, 再檢送變更都市計畫書、圖,俾便辦理後續都市計畫個案變 更程序等情(見執行卷㈠第134頁),可知系爭重劃會申請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用點交期限延展,應由抗告人申請變更都市
計畫,並提出符合法規之文件取得同意後,再檢送變更都市 計畫書、圖,以辦理後續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程序,並非屬三 禾公司之職責。至於抗告人雖主張:伊早於106年1月9日即 要求三禾公司配合辦理展延事宜,係三禾公司不願派員與伊 說明細節,伊為避免重劃無法順利進行,亦多次向高雄市政 府申請展期,並無故意拖延云云,固據提出106年1月9日致 函三禾公司、同年2月21日、3月3日及3月27日致函高雄市政 府都市發展局內容為證(見本院卷第117至121頁)。惟系爭 重劃會之提案人既為抗告人,聲請上開延長點交期限所需符 合法規之相關文件,以及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均應由抗告 人提出,業如前述,上開函文僅能證明抗告人曾向三禾公司 表示請其配合抗告人辦理申請展期手續,以及抗告人數次向 高雄市政府聲請延展點交公共設施用地期限,均不足為有利 於抗告人之認定;此外,抗告人就三禾公司未能於期限內辦 理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登記事宜,並延宕點交程序,未與抗 告人討論重劃事務之内容,終致高雄市政府解散重劃會乙節 ,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以公共設施辦理點交延 展未能達成,即認係因可歸責於三禾公司所致,尚難認繼續 執行對抗告人有苛酷之情事。
⒊至於抗告人提出106年11月13日三禾公司致函行政執行署聲請 拍賣附表二土地(見本院卷第101頁),及106年11月22日行 政執行署通知記載三禾公司聲請先行拍賣無抵押權之附表二 土地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03頁),並107年6月5日行政執行 署拍賣筆錄記載附表二土地由三禾公司承受(見本院卷第10 5至107頁)等情;然行政執行事件原係因抗告人積欠稅捐, 經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財政部國稅局大安分 局移送行政執行,併案債權人為虹達公司、三禾公司、國有 財產署南區分署,而附表二土地係屬行政執行事件之拍賣標 的,三禾公司既為債權人之一,則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規定 ,自得承受拍賣之不動產。而抗告人提出之委任狀(見本院 卷第109頁),亦僅能證明三禾公司曾委任呂嘉正承受拍賣 不動產事宜:綜合上開事證,均難據以認定本件應暫緩執行 而有變更或延展期日之情事,不足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 ⒋抗告人雖主張:三禾公司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聲請對伊財 產強制執行,顯有權利濫用並違背誠信原則,執行程序自有 不當云云。惟觀諸系爭協議書內容所示(見系爭執行卷㈠第1 00至101頁),第2條約定:乙方(指三禾公司)同意於重劃 完成前不聲請法院進行拍賣(目前已進入第三次拍賣程序、 定於5月12日下午3點30分進行拍賣),並同意聲請延緩執行 之聲請。延緩強制執行期間自本契約訂立完成時起,迄至重
劃完成止等語,嗣三禾公司聲請延緩強制執行,經高雄地院 102年度司執字第128881號執行程序准予延緩執行至105年8 月9日,三禾公司再度於105年8月9日具狀聲請延緩執行,亦 准予延緩執行至105年11月9日,執行法院再定105年12月22 日進行第三次拍賣,三禾公司於105年12月16日具狀撤回強 制執行,有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105年6月5日、105年9月8日 函及105年11月28日通知(見原審卷㈠第110至115頁)及三禾 公司105年12月16日撤回拍賣聲請狀在卷可稽(附於外放102 年度司執字第128881號影印卷內)。足認三禾公司於系爭協 議書簽訂後,已依系爭協議書第2條完成履行延緩執行之義 務,並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難認有權利濫用並違反誠信 原則之情事。至抗告人主張:三禾公司違反系爭協議書之約 定承受附表二土地,並持續掌控系爭重劃會事務云云,雖據 提出系爭重劃會107年8月30日第12次理事會會議紀錄為證( 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然系爭協議書係針對高雄地院10 2年度司執字第128881號執行程序所為延緩執行之約定,且 嗣後高雄市政府於109年12月11日公告實施系爭重劃會內土 地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為工業用地及鐵路用地,並解散系爭重 劃會,如前所述,是土地重劃已無法完成,三禾公司嗣對抗 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無違反系爭協議書,該會議紀錄不足 採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
⒌抗告人又主張:因行政執行署之拍賣程序有與重劃程序抵觸 之瑕疵,土地由主導重劃事務之人三禾公司承受,涉及利益 衝突,伊已提起民事確認拍賣無效訴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及刑事告訴,且高雄地檢署及廉政 署亦就此不法拍賣情事進行調查中;另高雄市政府濫權違法 解散重劃會,有圖利三禾公司,涉及官商勾結之情事,伊對 此行政處分已提起訴願,如伊獲有利判決或上開行政處分遭 撤銷,附表一土地價值即可回復云云,固提出最高檢察署11 0年8月19日函文、110年9月29日函文、法務部110年5月12日 函文及高雄地院109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 卷第131至133頁、第160-1頁、第197至218頁)。然查,於 本件執行程序中,附表一土地經送請碩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 所鑑價,有該所於110年3月8日出具估價報告書可稽(見外 放估價報告書)。而上開函文記載: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德 信檢舉告發三禾公司法定代理人練台生等人背信,經高雄地 檢署簽結,再檢具事證請求重新調查,以及告發練台生、林 崑海等人與高雄市政府間涉有官商勾結、結黨營私,請求啟 動偵查,最高檢察署發交高雄地檢署依法查處等情,而刑事 判決則認定:三禾公司告訴抗告人前董事長鄭吉田及友人陳
江源恐嚇取財、背信等罪均判處無罪乙節,凡此均與本件執 行程序有無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事無涉。再者,拍賣無效 訴訟係針對行政執行事件之附表二土地,而抗告人所舉內政 部110年11月3日函文(見本院卷第115頁),亦僅能得知系 爭重劃會對高雄市政府命其解散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經內 政部通知延長訴願決定時間乙節,縱使抗告人日後可能獲勝 訴判決及行政處分經撤銷,然重劃過程仍有諸多變數,重劃 完成後之不動產市場價格亦無法預測,自無從逕認附表一土 地價值得以提高,尚難認本件執行程序有特別情事而繼續執 行顯非適當。
㈢抗告人另主張:伊已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送重劃案整 體開發計劃書,期待短期內可再次申請變更使用分區,完成 市地重劃業務,自可使附表一土地價值飛漲,再以合理價格 進行拍賣,使債權得以完整受償。倘於此時拍賣,對伊顯有 過苛且有背於公序良俗、重大侵害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 之情事云云,固舉110年8月1日高雄市政府推行北城計畫新 聞及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6次定期大會都市發展局業務報告節 錄資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39至241頁)。然上開新聞係 記載關於「北城計畫引科技廠旺高雄」(標題),及將以中 油煉油廠、建台水泥(指抗告人)及東南水泥廠等舊址,規 劃為產業、商業、住宅區乙節;而上開業務報告係記載「打 造北城計畫」,整合半屏山南北麓兩側高煉廠、東南水泥及 建台水泥廠等轉型開發等語,可知僅為高雄市政府辦理「北 城計畫」之新聞報導,以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向高雄市 議會所作「北城計畫」之業務報告,然均無從證明附表一土 地日後必會完成市地重劃及斯時土地價格必然提高。縱使抗 告人曾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送重劃案整體開發計劃書 ,然是否完成市地重劃尚屬未定,自難認本件執行程序之續 行對抗告人有顯然不當之情事。是以,抗告人此部分主張, 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有何繼續 執行顯非適當之特別情事,則原法院司法事務官續行本件執 行程序,於法自無不合。從而,司法事務官處分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以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均無違誤,抗 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48筆土地及1建物):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340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 全部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728 全部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083 全部 5 高雄市○○區○○段0地號 688 全部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7030 全部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0 全部 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 全部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428 全部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581 全部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124 全部 1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67 全部 1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19 全部 1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1 全部 1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30 全部 1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82 全部 1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82 全部 1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279 全部 1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692 全部 2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4717 全部 2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9211 全部 22 高雄市○○區○○段0地號 75 全部 2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3 全部 2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21 全部 2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09 全部 2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12 全部 2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895 全部 28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4 全部 2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6608 全部 30 高雄市○○區○○段0地號 3256 全部 3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3 全部 3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71 全部 3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96 全部 3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0 全部 3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6057 全部 3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5902 全部 3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480 全部 38 高雄市○○區○○段0地號 361 全部 3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10 全部 4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84 全部 4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36 全部 4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 全部 4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82 全部 4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84 全部 45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462 全部 4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35 全部 4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44 全部 4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574 全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59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一層: 268.8 平方公尺 全部 高雄市○○區○○○○巷0號
附表二:(7筆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地號 建 495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建 285 全部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建 646 全部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建 69 全部 5 高雄市○○區○○段0地號 建 15 全部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建 41 全部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建 4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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