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江俞靚(原名江玗芝) 江懿龍 江文菖上3 人共同 陳樹村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律師視同上訴人 江玥儀被上訴人 江國正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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