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10年度,13號
KSHV,110,家上易,13,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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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江俞靚(原名江玗芝

江懿龍
江文菖
上3 人共同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紹珉律師
視同上訴江玥儀
被上訴人 江國正
訴訟代理人 柯彩燕律師
林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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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