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84號
KSHM,111,聲,784,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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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坤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坤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松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罪,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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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