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上 訴 人 游秋玲即李淑花之繼承人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上訴人 廖美玲(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隆(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宏(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燕(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霞(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被上訴人 廖振雄(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廖威豪(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威榮(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振雄、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為被上訴人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第2項)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 項亦有明定。經查,被上訴人廖楊麗端於民國111年6月6日死亡,廖美玲、廖 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振雄、廖威豪、廖威榮、 廖真瑜為其繼承人等情,業據被上訴人廖振雄陳述在卷,並有 繼承關係表、戶籍謄本可稽(原審卷第545頁,本院卷285頁、 第329頁至第349頁)。惟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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