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易字,111年度,13號
HLHV,111,上易,13,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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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游秋玲即李淑花之繼承人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上訴人 廖美玲(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隆(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振宏(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燕(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霞(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兼
被上訴人 廖振雄(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廖威豪(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威榮(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廖真瑜(兼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美玲廖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振雄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為被上訴人廖楊麗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第2項)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



項亦有明定。
經查,被上訴人廖楊麗端於民國111年6月6日死亡,廖美玲、廖 振隆廖振宏廖美燕廖美霞廖振雄廖威豪廖威榮廖真瑜為其繼承人等情,業據被上訴人廖振雄陳述在卷,並有 繼承關係表、戶籍謄本可稽(原審卷第545頁,本院卷285頁、 第329頁至第349頁)。惟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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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