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高展鵬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麗禎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本院111
年度上字第2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3號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上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前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期明瞭民國(下同)111年7月19日準備程 序期日開庭之內容,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禎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下稱系 爭事件),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其於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 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所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亦無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 ,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之人,就取得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 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