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270號
TNHV,110,上,270,202207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謝佩潔(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王漢律師
上 訴 人 謝玉環(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謝玉桃(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謝國文(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謝素珠(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謝嘉峰(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謝云禾(兼謝林陣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何佳音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承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債務人謝玉美積欠伊新臺幣(下同)27 0萬1018.81元本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如原審判決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為謝玉美之被繼承人謝來所



有,謝來於民國106年7月4日死亡後,系爭遺產由謝玉美及 上訴人7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然迄未辦理遺產分割,伊為 實現前開債權,乃代位謝玉美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為釐清上訴人 7人及謝玉美之母親謝林陣對被繼承人謝來請求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其夫妻之婚後財產於基準日之價值,乃有囑託鑑定 之必要,原審法院雖囑託承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鑑 定,因基準日有誤,故有重新指定基準日再為鑑定之必要, 且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6之土地未經鑑定,無從得知其價值 ,亦有囑託鑑定之必要,經本院囑託該所為鑑定,鑑定費用 為7萬9,000元(見本院卷第215頁),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 之費用,如未預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茲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該所繳納,並向本 院陳報,逾期未預納,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