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37號
TNHM,111,聲,537,202207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孟傑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孟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