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晴心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晴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晴心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