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宏
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
第228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二審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
10年度訴字第770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7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序可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84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由上訴人本人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則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上訴期 間至111年7月5日屆滿,上訴人竟遲至111年7月12日始提起 上訴,已逾20日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