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1年度,94號
TCHV,111,聲,94,2022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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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游阿昆


莊榮兆
相 對 人 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昱淳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游阿昆與被上訴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
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號),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游阿昆與被上訴人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負責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 2號),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具狀聲請莊榮兆參加訴訟(見 本院卷第5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1000元,經 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30日、7月 15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41、75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1頁,其參加訴訟之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參加訴訟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惠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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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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