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法定代理人 謝道明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與相對人鉅松營造有限公
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8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238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民國111年7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 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 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再 按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 為;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宗;當事人、訴訟代 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1條本文、第242條第1項、第6項亦有 明定。是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自得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交付法庭錄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輔助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38號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上訴人之參加人,因認
證人施○○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準備程序,就所製作之相對減 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內容所為證言,與製作查核報告書 時有異,影響聲請人業務之真實性及涉嫌偽造文書,爰聲請 准予交付111年7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