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桐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凱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陳昫君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0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陳昫君給付逾新臺幣9萬260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桐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陳昫君其餘上訴駁回。
桐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桐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92,餘由陳昫君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桐晨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桐晨公司) 主張:伊於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1月間,與被上訴人即上訴 人陳昫君(下稱陳昫君)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承攬○○○社 區內七戶、○○社區內七戶、○○○○○社區內二戶、○○○社區二戶 、○○○○○一戶、彰化○○○○○之室內裝修工程一戶、○○○CD棟B1 保護工程、○○○4住戶清潔等,共計22案及追加工程(工程項 目詳如附表一所示)。上開承攬工程均全部完工,並點交完 畢,住戶已入住,且無瑕疵反映。嗣兩造於108年2月1日晚 間,協議會算含追加之工程款等(如附表二伊主張部分所示 ),兩造議價後,契約總價款(含追加工程款)應為新臺幣 (下同)667萬2300元,陳昫君已給付557萬9700元(如原判 決附表二所示),陳昫君應再支付109萬2600元之承攬報酬 等語。
二、陳昫君則以:桐晨公司承攬伊之工程,工程款合計為529萬 元,伊已支付桐晨公司工程款557萬9700元,故桐晨公司應 將超收之28萬9700元返還予伊。且兩造於108年2月1日晚間 會算工程款總價時,桐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拿出其自行製
作之原證4「工程請款總表」(下稱系爭工程請款總表), 因伊斯時未攜帶工程合約書,不知系爭工程請款總表關於契 約總價欄位之金額有部分與工程合約書上金額不符,故伊當 場以綠色原子筆書寫之金額,為桐晨公司要求之金額,並非 兩造最終合意之契約價款,兩造並無簽寫最終合意之工程款 金額。附表二編號5、7、9、10部分,桐晨公司未施作,僅 處理系統櫃工程;就附表二編號10部分亦僅施作天花板(工 程款3萬元),其餘櫃體係由伊另外委請訴外人甲○○施作, 故桐晨公司不得請求工程款。兩造就其中附表二編號7-1、1 1並無簽訂契約,編號22-1之3萬2000元係伊受託處理點交房 屋前之清潔費用,伊已交予桐晨公司請其代為轉交予清潔人 員,故桐晨公司不得請求工程款;其餘編號之工程款,則應 以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所載金額認定其數額等語,資為 抗辯。
三、原審為桐晨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陳昫君 應給付桐晨公司34萬2600元本息,並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 宣告,另駁回桐晨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桐晨公司 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 回桐晨公司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昫 君應再給付桐晨公司75萬元,及自109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陳昫君之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另陳昫君就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不利於陳昫君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桐晨公司於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桐晨公司之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就本件為爭點整理如下:(見本院卷第145至147頁、15 1至161頁)
㈠、不爭執事項:
1、兩造於107年8月至108年1月間,就附表一所示案名簽立委任 施工契約書(記載無契約書部分,除編號22-1部分陳昫君主 張已以現金支付完畢外,其餘陳昫君否認有簽約及施作), 兩造就施作工程無驗收紀錄。
2、陳昫君共支付557萬9700元之工程款予桐晨公司。3、兩造於108年2月1日曾進行會算,系爭工程請款總表為桐晨公 司所繕打,陳昫君在桐晨公司提出之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上以 綠色筆記載金額情形如附表二「工程請款總表綠筆記載金額 」欄所示。
4、桐晨公司請求之金額及陳昫君同意給付之金額,分別如附表 二所示。
㈡、爭點:
本件桐晨公司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陳昫君給付之工程 款之數額應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關於附表一除編號7-1、11、22、22-1外,就其餘工程均 有簽立如原證1之工程合約書而成立承攬契約,及陳昫君已 給付桐晨公司工程款共計557萬9700元(詳細付款情形如原 判決附表二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1 、2),堪認為事實。另兩造關於附表二編號2、4、6、8、1 2至14、17至19、21至22所示陳昫君同意給付欄所示之金額 ,已於本院表示不爭執(參不爭執事項4、本院卷第145至14 7頁、第157至161頁),則本件應審究者,即為關於附表二 編號1、3、5、7、7-1、9至11、15至16、20、22-1所示工程 ,陳昫君應否給付桐晨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何?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第282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兩造曾於108年2月1日在「○○○海鮮現炒」餐廳進行會算,桐 晨公司於現場提出其繕打之系爭工程請款總表,陳昫君則以 綠色筆記載如附表二「工程請款總表綠筆記載金額」欄所示 金額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3),堪予認定 。陳昫君主張會算時桐晨公司僅提出自行製作之系爭工程請 款總表,伊亦未攜帶合約書,不知桐晨公司關於附表二編號 1、15部分,於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上記載之金額與工程合約 書上之金額不符,桐晨公司應僅得依兩造之工程合約書所載 之契約金額請求;桐晨公司關於附表二編號5、7、9部分並 未施工,附表二編號10則僅施作天花板;另附表二編號3、1 6並無施作追加工程;附表二編號7-1、11兩造並未簽立合約 書;附表二編號20,於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上已打問號,伊未 同意給付;附表二編號22-1之清潔費用已以現金清償完畢等 語。而查,依據證人即上開工程之木工乙○○於原審證稱:系 爭工程請款總表之工程伊都有參與;會算當日,桐晨公司法 定代理人王宗凱要伊一起跟陳昫君核對工程款,陳昫君之配 偶也在場,系爭工程請款總表是放在桌上,王宗凱與陳昫君 之配偶在對帳,陳昫君之配偶有問伊逐戶之工程瑕疵,伊均 有回答;對帳時王宗凱有帶合約,但沒有拿出來,陳昫君沒 有帶合約書到現場;陳昫君對於追加部分的一些問題在跟王 宗凱討論,伊都有聽到;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上綠色字是陳昫
君寫的,寫她要付的錢;有紅色筆跡(打勾或打叉)是在核 對時,王宗凱寫的;陳昫君有手寫的部分,就是有確定,沒 有手寫的部分,伊就不確定;○○項次2、3(即附表二編號9 、10)沒有手寫金額,因為這兩戶有爭議;附表二編號20, 綠色筆寫60萬、契約總價40萬元部分,可能包括追加款,當 時約定以綠色的字為準,上面問號是什麼意思或是否要付60 萬元,伊不清楚;項次五8樓C7(即附表二編號5),伊的紀 錄有寫伊有進去施作;項次七7樓D5(即附表二編號7)伊木 作完成後,後面施工單位沒有進去;項次2臻樓A3、A7(即 附表二編號9、10)只做天花板;對帳完第2天伊有去現場維 修門片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22至229頁)。㈣、由乙○○前揭所述,可知兩造於對帳時均未拿出工程合約書核 對合約書記載之契約金額是否與系爭工程請求總表上「簽約 總價」欄之金額相符;而本院審之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係桐晨 公司單方先行繕打,於對帳會算時始提出,而未事先提供陳 昫君加以核對,亦未當場核對契約書之記載;此外,兩造約 定之工程戶數約20餘戶,且契約金額大多落在30萬至45萬之 間,自難期陳昫君能就每戶之契約金額為正確記憶,是以桐 晨公司就其中附表二編號1、15於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之契約 總價欄記載45萬元、40萬元,與兩造所簽如附表一所示工程 合約金額30萬元、30萬元不符,而在未核對工程合約書之情 形下,確實易使陳昫君誤認兩造約定之契約總價即如系爭工 程請款總表之契約總價欄所載,因此陳昫君主張其係誤認契 約總價,方依系爭工程請款總表所載金額以綠筆記載等語, 非無可採。又系爭工程請款總表所記載之契約總價,與兩造 合意附表一編號1、15所示之工程合約書記載之契約總價不 符,桐晨公司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兩造曾就附表一編號1 、15所示工程之契約總價合意變更為45萬、40萬元之事實, 即已無從僅憑桐晨公司自行繕打系爭工程請款總表所示之契 約總價即認屬兩造合意之契約金額。況且,倘若兩造係於簽 立附表一編號1、15各30萬元、30萬元之工程合約書後,再 為追加為45萬元、40萬元,則應係在系爭工程請款總表之「 追加費用」欄上表明,惟依系爭工程請款總表所示,此二項 工程亦另有追加費用亦分別為2500元、10萬7000元(見原審 卷㈠第207頁、211頁),益徵桐晨公司關於附表二編號1、15 之工程,於系爭工程請款總表記載之契約總價應屬錯誤記載 ,實際契約總價應為30萬元、30萬元,堪予認定。是以桐晨 公司就附表1、15得請求給付契約金額(未含追加部分), 應為30萬元、30萬元。
㈤、關於附表二編號5、7、9、10部分,觀之系爭工程請款總表,
陳昫君並未以綠筆記載任何金額,且有紅筆打叉之記號(見 原審卷㈠第207、209頁);本件雖據乙○○前揭證稱:編號5伊 記錄有做;編號7部分伊先做木作,後面施工單位沒有進去 ;編號9部分有爭議,只做天花板等語。惟陳昫君於對帳時 ,經乙○○之說明,應係未肯認上開有完工之事實,方未以綠 筆記載任何金額。桐晨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其確有完成附表二 編號5、7、9部分之工程,則桐晨公司請求部分之工程款, 即屬無據。另附表二編號10部分,除陳昫君同意給付承攬報 酬3萬元部分外,桐晨公司亦未證明其有完成工作之證明, 自無從為桐晨公司有利之認定。
㈥、關於附表二編號3、7-1、11、16部分,依據系爭工程請款總 表顯示,陳昫君於核對該等工程之契約金額及追加費用,以 綠筆記載願付之金額(見原審卷㈠第207、209、211頁),且 據乙○○前揭所證,其在場目的應係為兩造會算時,確認桐晨 公司施作情形,做為給付承攬報酬數額之參考。足見陳昫君 在與王宗凱對帳,並詢問乙○○施工情形後,於系爭工程總表 以綠筆記載數額,應係已確認桐晨公司有完成約定及追加工 程之事實。是以桐晨公司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應屬有據。 另附表二編號20部分,系爭工程請款總表記載之契約總價為 40萬元(見原審卷㈠第211頁),核與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40 萬元相符,另在追加費用欄上記載30萬元,陳昫君並以綠筆 記載「扣空調、熱水器10萬元」,並以綠筆記載60萬元(見 原審卷㈠211頁),足見陳昫君已當場確認桐晨公司施作之情 形,並同意以契約總價加計追加費用,再扣款10萬元後,同 意支付此部分工程款60萬元,應可認定。陳昫君雖以在60萬 元旁有問號之記號,顯見伊未同意云云,惟該問號係以紅筆 記載,又陳昫君於原審自承紅色字部分均不是伊寫的(見原 審卷㈠第230至231頁),而該紅色問號應係兩造討論過程中 由王宗凱所為,然陳昫君在最後以綠筆金額為確認,自應認 其已同意其所記載之60萬元為附表二編號20應給付之金額。 故桐晨公司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
㈦、關於附表二編號22-1部分,陳昫君就桐晨公司有施作乙節並 不爭執,惟辯稱附表二編號22-1所示每戶清潔費用為8,000 元,共3萬2000元,於陸續清潔完畢時,即以現金交付給王 宗凱云云(見原審卷㈡第187頁),惟為桐晨公司所否認,自 應由陳昫君就其已以現金給付桐晨公司之有利事實,負舉證 責任。依據兩造於107年10月11日LINE對話,桐晨公司說: 清潔費要先幫你預付嗎?陳昫君說:要,我會給你錢啦(見 原審卷㈡第163頁),再觀之原判決附表二所示陳昫君歷次付 款一覽表,顯示兩造於上開對話日期後,陳昫君雖有於107
年11月29日支付現金10萬元,匯款90萬元,惟無從認該現金 10萬元即係用以支付上開清潔費用,陳昫君復未提出其以現 金支付上開清潔費用予桐晨公司之證明,則無從為其有利之 認定。桐晨公司此部分請求陳昫君給付3萬2000元,亦屬有 據。
㈧、基上,就附表二所示各項工程,桐晨公司得請求陳昫君給付 之承攬報酬總計567萬2300元(參附表二「本院認應給付之 工程金額」欄所示),而陳昫君已給付557萬9700元,為兩 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2),則桐晨公司得再請求陳昫 君給付之承攬報酬為9萬2600元【計算式:567萬2300元-557 萬9700元=9萬26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六、綜上所述,桐晨公司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陳昫君應給 付9萬2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24日( 見原審卷㈠第17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判決陳昫君給付逾9萬2 600元部分(即原審判准34萬2600元-9萬2600元=25萬元), 自有未洽;陳昫君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原 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於法並無不合,陳昫君上訴意旨指摘 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桐晨公司敗訴(即桐晨公司 上訴請求再給付75萬元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桐晨公司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陳昫君之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 ,桐晨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號 施工案名/地點 施工契約書記載金額 備註 1 臺中市○○區○○00街7樓C2(○○○) 30萬元 原審卷㈠第65至69頁 2 臺中市○○區○○00街8樓C2(○○○) 45萬元 原審卷㈠第59至63頁 3 臺中市○○區○○00街5樓D3(○○○) 45萬元 原審卷㈠第53至57頁 4 臺中市○○區○○00街3樓C6(○○○) 45萬元 原審卷㈠第47至51頁 5 臺中市○○區○○00街8樓C7(○○○) 40萬元 原審卷㈠第41至45頁 6 臺中市○○區○○00街6樓C2(○○○) 35萬元 原審卷㈠第35至39頁 7 臺中市○○區○○00街7樓D5(○○○) 55萬元 原審卷㈠第29至33頁 7-1 臺中市○○區○○00街CD棟B1保護工程 無契約書 8 彰化縣○○鄉○○村○○○道○段00號7樓之2(彰化○○○○○) 24萬元 原審卷㈠第71至75頁 9 臺中市○○區○○路○段00號24樓A3(○○○○○) 46萬元 原審卷㈠第77至81頁 10 臺中市○○區○○路○段00號24樓A7(○○○○○) 46萬元 原審卷㈠第83至87頁 11 ○○○○○地下室工程 無契約書 12 臺中市○○區○○○路○○○○路○段11樓A1(○○○) 25萬元 原審卷㈠第143至147頁 13 臺中市○○區○○○路○○○○路○段7樓A8(○○○) 30萬元 原審卷㈠第137至141頁 14 臺中市○○區○○路○段00號D棟9樓之5(○○○○○) 30萬元 原審卷㈠第131至135頁 15 臺中市○○區○○00街7樓C5(○○社區) 30萬元 原審卷㈠第103至105頁 16 臺中市○○區○○00街5樓A6(○○社區) 20萬元 原審卷㈠第119至123頁 17 臺中市○○區○○00街6樓C8(○○社區) 40萬元 原審卷㈠第113至117頁 18 臺中市○○區○○00街10樓D8(○○社區) 40萬元 原審卷㈠第95至99頁 19 臺中市○○區○○00街11樓B2(○○社區) 25萬元 原審卷㈠第125至127頁 20 臺中市○○區○○00街10樓A7(○○社區) 40萬元 原審卷㈠第107至111頁 21 臺中市○○區○○00街11樓B3(○○社區) 22萬元 原審卷㈠第89至93頁 22 臺中市○○區○○00街8樓B2(○○社區) 無契約書 22-1 ○○○5樓D3、○○社區7樓C5、6樓C8、10樓D8清潔費用 無契約書 總計
附表二 編號 施工案名/地點 桐晨公司請求之契約金額 桐晨公司請求之追加工程款 陳昫君同意給付金額 工程請款總表綠筆記載金額 本院認應給付之工程金額 1 臺中市○○區○○00街7樓C2(○○○) 45萬元 2,500元 30萬2500元 45萬2500元 30萬2500元 2 臺中市○○區○○00街8樓C2(○○○) 45萬元 2,500元 45萬2500元 45萬2500元 45萬2500元 3 臺中市○○區○○00街5樓D3(○○○) 45萬元 17,600元 45萬元 46萬7600元 46萬7600元 4 臺中市○○區○○00街3樓C6(○○○) 45萬元 45萬元 45萬元 45萬元 5 臺中市○○區○○00街8樓C7(○○○) 18萬元 0元 0元 6 臺中市○○區○○00街6樓C2(○○○) 35萬元 35萬元 35萬元 35萬元 7 臺中市○○區○○00街7樓D5(○○○) 12萬元 0元 0元 7-1 臺中市○○區○○00街CD棟B1保護工程 2萬4500元 0元 2萬4500元 2萬4500元 8 彰化縣○○鄉○○村○○○道○段00號7樓之2(彰化○○○○○) 24萬元 24萬元 24萬元 24萬元 9 臺中市○○區○○路○段00號24樓A3(○○○○○) 24萬元 0元 0元 10 臺中市○○區○○路○段00號24樓A7(○○○○○) 24萬元 3萬元 3萬元 11 ○○○○○地下室工程 4萬9200元 0 4萬9200元 4萬9200元 12 臺中市○○區○○○路○○○○路○段11樓A1(○○○) 25萬元 25萬元 25萬元 25萬元 13 臺中市○○區○○○路○○○○路○段7樓A8(○○○) 30萬元 30萬元 30萬元 30萬元 14 臺中市○○區○○路○段00號D棟9樓之5(○○○○○) 30萬元 30萬元 30萬元 30萬元 15 臺中市○○區○○00街7樓C5(○○社區) 40萬元 30萬元 40萬元 30萬元 16 臺中市○○區○○00街5樓A6(○○社區) 20萬元 5萬4000元 20萬元 25萬4000元 25萬4000元 17 臺中市○○區○○00街6樓C8(○○社區) 40萬元 40萬元 40萬元 40萬元 18 臺中市○○區○○00街10樓D8(○○社區) 40萬元 40萬元 40萬元 40萬元 19 臺中市○○區○○00街11樓B2(○○社區) 25萬元 25萬元 25萬元 25萬元 20 臺中市○○區○○00街10樓A7(○○社區) 60萬元 40萬元 60萬元 60萬元 21 臺中市○○區○○00街11樓B3(○○社區) 22萬元 22萬元 22萬元 22萬元 22 臺中市○○區○○00街8樓B2(○○社區) 0 0 0元 22-1 ○○○5樓D3、○○社區7樓C5、6樓C8、10樓D8清潔費用 3萬2000元 以現金清償完畢,應給付0元 3萬2000元 總計 567萬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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