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三壹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禎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 唐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棠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本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請被上訴人㈠陳報系爭廠
房大門遙控器更改密碼之確定日期及變更密碼後是否將變更密碼
之遙控器交予上訴人?㈡被上訴人於111年3月31日更正反訴聲明狀
表示:「上訴人留置大量廢棄物已自行清運完畢」,請被上訴人
陳報於訴訟期間上訴人如何進入清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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