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彰化縣○○鄉○○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林春榮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石源
林遠騰
被 上訴 人 林王阿欵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回復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週內
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一、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陳報事項:
㈠以附表方式陳報本件4筆借款由何人於何地辦理對保?所憑之
證據方法?如已提出者,亦應標明證據附於何卷宗何頁碼?
㈡以附表方式陳報本件4筆借款放款與放款後全部金流明細,即
詳載每筆借款何時撥入何人何行庫何帳戶?再由何人於何時
以何方式(臨櫃提領現金、金融卡提領現金、轉帳...)提領
或轉帳至何人何行庫何帳戶?其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提領
或轉帳傳票影本(如已提出者,亦應標明證據附於何卷宗何
頁碼)。
㈢對於對造所為抵銷抗辯之陳述。
二、林石源、林遠騰、林王阿欵(下稱林石源等3人)應陳報事項
:
㈠本件4筆借款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對保資料上之林石源等3
人之簽名均由本人親簽,其上債務人之印文(印鑑章)亦為林
石源等3人所有(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2215
號卷第39-45頁之林石源等3人訊問筆錄)。為何於原審108年
10月4日答辯狀㈡卻否認其上簽名與印文之真正(見原審卷一
第309-315頁)?且與事後109年8月26日答辯狀㈥、同年12月2
日答辯狀㈦似已自認其上簽名或印文均為真正(見原審卷二第
271-277、437-450頁),為何前後游移反覆且相矛盾?其實
情究竟為何?若仍抗辯其上簽名與印文均非真正者,所憑之
證據方法為何?
㈡抗辯本件4筆借款均由訴外人周○○冒貸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
提出者,亦應指明所憑證據附於何卷宗何頁碼?
㈢抗辯本件4筆借款均由周○○盜領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
,亦應指明所憑證據附於何卷宗何頁碼?
㈣抗辯本件4筆借款撥款後均由周○○提領轉交游煥樹,或供清償
高利貸使用,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
所憑證據附於何卷宗何頁碼?
㈤抗辯本件借款中新臺幣(下同)600萬元、500萬元均已清償完
畢,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所憑證據
附於何卷宗何頁碼?
㈥抵銷抗辯之金額究為2,842萬2,896元(見本院卷一第254-255
頁)?抑或3,770萬元、4,392萬2,896元(見本院卷三第33-34
頁)?此等主動債權之性質?其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何人?
此等金額之計算式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
,亦應指明所憑證據附於何卷宗何頁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