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10年度,217號
TCHV,110,上易,217,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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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17號
上 訴 人①楊在和
楊桂林
楊桂章
楊保池
楊永川
楊民平
楊進松
楊秀蓮
楊雯茹
蔡麗裕
楊惠雯
楊清弘
⑬楊武雄
楊武鎮
楊進森
楊進聰
楊進源
楊進田
楊正義
楊竹龍
楊奕賢
楊翊媗
楊鎮源
楊王錫
楊金樹
楊淑蘭
楊蘭英
楊桂花
楊文龍
上 列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視同上訴人㉚楊清順
被 上訴人㉛楊阮美綉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饒鴻鵬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萬1,938元。二、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328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起訴。
三、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4 9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 66條第4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 價額而言。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訴之聲明如獲勝 訴之判決,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即為其訴訟標的之客 觀價額,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又土地公告 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 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若原告起訴時訴 訟標的之實際市場交易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實 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05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向原審起訴請求裁 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 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及其應有部分比例,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為87萬4,706元,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見原審卷一第20頁),原審收案後,並未依職權查明系爭土 地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價額若干,即為准予分割之判決,嗣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以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1萬4,370元(見本院卷一第25頁)。然系爭土地業經原審 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定,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價值即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291萬1,938 元(見本院卷二第393頁),雖該鑑定報告之價格日期105年 7月12日(見本院卷三第27頁)與起訴時之日期104年5月22 日已距1年以上,惟觀諸系爭土地104年至110年之公告現值 差距不大(見原審卷一第30至99頁及本院卷一第101至269頁 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知交易價格自起訴後迄至鑑定時並無 明顯波動,上開鑑定價格自非不得作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交



易價格之參考。審酌前開鑑定報告係專業之不動產估價師調 查系爭土地實際狀況、影響因素後所為價格評估,自應較土 地公告現值更合於土地之交易實況,且鑑定價格亦明顯高於 公告現值,自應以291萬1,938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之依據。
三、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1萬1,93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9,908元,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9,580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8元(計算式:29,908元-9,580元 =20,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862元,上訴人僅繳 納1萬4,370元,尚應補繳3萬492元(計算式:44,862元-14, 370元=30,492元)。茲命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被上訴 人之起訴及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 共有人 1 ○○段0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在和、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楊秀蓮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竹龍楊正義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等25人。 2 ○○段0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在和、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楊秀蓮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竹龍楊正義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等25人。 3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在和、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楊秀蓮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竹龍楊正義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等25人。 4 ○○段000-0地號 ○○段000 楊在和、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楊秀蓮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竹龍楊正義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等25人。 5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進田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18人。 6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楊秀蓮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28人。 7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楊秀蓮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28人。 8 ○○段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在和、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竹龍楊正義楊阮美綉等14人。 9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27人 。 10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27人 。 11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27人。 12 ○○段000-0地號 ○○段000地號 楊桂林楊桂章楊保池楊清順楊永川楊民平楊進松楊進田蔡麗裕楊雯茹楊惠雯楊清弘、楊武雄、楊武鎭楊進森楊進聰楊進源楊阮美綉楊鎮源楊奕賢楊翊媗楊王錫楊金樹楊淑蘭楊蘭英楊桂花楊文龍等2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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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