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547號上 訴 人 黃椿萱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上訴人 張雪苓 陳雅品 黃中榮(黃楊雪雲之繼承人) 黃芳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原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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